作案手法揭秘
分贓模式
至少3人配合,其中一人開車、一人租車、一人頂包。
開車的人叫“殺手”,要分20%的利潤。碰撞后,真正開車的不出面,隨車的一個持駕駛執照的同伙出面頂包,這叫“頂證”,“頂證”要分10%。其余的就是租車人的,租車人分的利潤最高,有70%。
贏利模式
將車租來后,先到汽配市場去購買價格比較便宜的保險杠等配件,將原車的換下來。另一種方式是不換配件,直接開去撞。
撞車后,不急于更換,而是重復撞。一輛車曾經有過一月連撞10余次的記錄。
一次撞車獲利兩三千元,最多的一次賠了1萬多元。
租一輛車,一月得花七八千元,作案10多起的話,回報至少兩三萬元。
作案地點
一般選擇車流量一般、能夠跑60~80公里/小時的主干道,而且道路上必須有很明顯的標線。
被撞對象也有講究。一般是外地牌照車輛和越野車。
法官解釋,外地人一怕麻煩,二怕耽誤時間,三怕被欺負。選越野車,是因為越野車屁股高,容易撞壞作案車的車燈和保險杠,賠得要多一些。
據悉,寶馬X5、豐田霸道等高檔越野車也被他們碰過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