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重慶頻道12月22日電(記者鄧婷)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拿不到加班費、欠薪不知怎么投訴……這些問題以后都將有相關的法規條例來解決。2015年1月1日起,《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實施,這是近年來重慶勞動保障監察領域出臺的一部重要地方法規。
今年3月,王某等30名進城務工人員到重慶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稱他們在包工頭李某的帶領下在某建筑項目做鋼筋工。完工后,李某沒有支付他們的工資就突然消失,無法聯系了,請監察大隊幫他們追要工資。
經調查,監察大隊發現該項目總承包方是某建筑公司,勞務分包是一家建筑勞務公司,該建筑勞務公司違法將鋼筋業務分包給了包工頭李某,工資支付、工人管理均由李某負責。工程完工后,該建筑勞務公司已將勞務費全部支付,并有結算與支付依據。
同樣的案例,在《條例》出臺前,因李某的行為涉嫌欠薪逃匿,若要移送公安機關,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必須向李某下達責令支付指令書,在李某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才能向公安機關移送,由其負責查處。但在李某無法聯系的情況下,指令書就無法及時送達,導致移送困難。而且務工人員的工資也無法得到及時兌付。
此次出臺的《條例》共分6章47條,在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的內容基礎上,著重了對監察范圍、管轄、舉報投訴、監察程序、工資支付、勞動糾紛行政調解與訴訟對接等方面的補充和細化。
其中,規定了設立欠薪先行墊付制度和先予支付制度,即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撥付或結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有關單位或組織將工程或經營權以發包、分包、轉包、掛靠等方式交由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承擔經營的,發生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況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發包人先予支付。
因此根據《條例》,在李某無法聯系的情況下,建筑勞務公司違法將業務分包給李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勞務公司先行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資。同時,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將責令書送達李某,及時將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機關,以追訴李某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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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五大亮點解讀
擴大了關于勞動保障監察的范圍
2004年出臺的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其監察范圍僅限于用人單位以及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等職業服務機構,而與勞動保障監察密切相關的社會保障金、就業專項資金等事項沒有納入。因此條例依據相關上位法并結合我市具體實際,對勞動保障監察范圍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一是擴大了用人單位的范圍,由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擴大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關系的其他組織;二是將社保基金、就業資金納入監察范圍,即對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職業服務機構騙取社會保障基金、就業專項資金的行為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建立了用工檔案制度
建立和完善用工檔案,是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有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完善勞動保障監察信息檔案,建立全市統一的勞動保障監察管理信息系統”,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真實、準確地建立職工名冊、錄用檔案、工資檔案、工時檔案等用工檔案且至少保存兩年。第十二條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完善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和公示制度,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規范了勞動保障監察的程序
監察程序是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基礎和前提。由于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程序性規定少,且較為原則,導致在辦理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時常常缺乏相應依據。為了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行為,保證依法行政,條例在總結我市多年勞動保障監察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不予受理、調查中止、撤銷案件、告知與送達、結案等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
對工資支付進行了特別規定
工資權益是勞動者最重要的權益。為切實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工資支付不規范以及因違法轉包、分包等導致勞動者工資得不到保障等情形,條例第四十三條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4號)的有關規定,并借鑒外地立法經驗,設立了欠薪先行墊付制度和先予支付制度,即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拔付或者結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有關單位或組織將工程或者經營權以發包、分包、轉包、掛靠等方式交由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經營的,發生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情況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發包人先予支付。
對行政調解與訴訟的相互銜接進行了規定
在勞動保障監察中充分發揮行政調解的作用,做好訴訟與行政調解的相互銜接,有利于及時化解勞資雙方的矛盾,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明確對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或返還財物等涉及勞動者財產性權益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達成行政調解協議的,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協議,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