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將出臺醫保違規處理辦法 明確十類違規情形
記者20日獲悉,福建省人社廳將出臺《福建省參保人員違反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辦法》,明確十類違規情形,從制度上來強化對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行為的管理。
這十類違規情形具體包括:
將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出借他人使用,或者將本人的基本醫療保障待遇轉讓給他人,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社會保障卡就診,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
通過提供虛假醫療文書、醫療費票據或其他虛假材料,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
違規向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社會保障卡,通過串換醫保項目、空刷社會保障卡等方式,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超量或者重復配購藥品、醫療器械或者醫用材料,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發生醫療事故經認定后,未及時向醫保經辦機構報告,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發生變更或喪失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資格,未按規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的變更、注銷手續,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
通過采用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
偽造、變造檔案等證明材料,逃避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義務的;
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的行為。
依照《辦法》相關規定,參保人員存在違規行為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視違規情節,改變當事人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方式,實施重點監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規定程序進行調查處理,并按照《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作出處理、處罰決定,涉嫌犯罪的參保人員將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辦法》還對參保人員違規行為的稽核、調查提出了明確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并對違規行為舉報獎勵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
據介紹,《辦法》的出臺,明確了參保人員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行為的界定、調查和處理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相關政策體系,為我省各地醫療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在處理此類問題提供了政策依據。(記者李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