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完善職工基本醫保政策 五情形視職工繳費年限
中斷繳費期間的醫保待遇
有關職工醫保中斷繳費后補繳及中斷繳費期間的醫保待遇問題,本報熱線968800常常接到讀者的咨詢。《通知》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應保持連續,不得隨意中斷。中斷繳費期間選擇參加當地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或其他國家規定醫療保障方式的,再次申請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可以免于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醫療保險費,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年限不作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
首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連續參保時間(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2個月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額不超過統籌區內正常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保待遇的40%-50%(省本級為50%)。連續參保時間(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2個月及以上的,按正常參保人員享受醫保待遇;
參保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中斷時間不超過3個月,以本人當期醫療保險繳費工資為基數補繳后,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參保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中斷時間超過3個月,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參保繳費時,以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12個月內,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額為統籌區內正常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保待遇的40%-50%(省本級為50%);
參保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中斷時間超過3個月,本人不愿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在重新參保24個月內,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額為統籌區內正常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保待遇的40%~50%(省本級為50%)。(記者李暉)
實習編輯:于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