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破獲利用境外網絡電話詐騙案 案值達千萬元
福建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10日對外披露,審結一起利用境外網絡電話系統(tǒng)向大陸、臺灣及境外人員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yè)務、協(xié)助詐騙分子提供網絡技術服務的新類型案件,案值達1000余萬元人民幣,犯罪分子非法獲利327萬余元。
該院以非法經營罪、詐騙罪判處江某標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500.8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范某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0萬元,沒收2人違法所得3270846元,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25日,江某標通過臺灣二類國際語音話務電信服務商韋帛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洪某某等人取得境外網絡電話服務器IP及驗證碼,在福建廈門、寧化等地架設VOS系列網絡電話系統(tǒng),設立轉接平臺。
此后,江某標向大陸、臺灣及境外人員非法出售網絡電話設備,并以充值話費形式向他人傳送可任意改變主叫機號碼的IP話音,將國際話務轉接至境內公共電話網或其他國家或地區(qū),經營額達10037984元。
另審理查明,2010年1月,江某標為牟取利益,為在重慶市架設網絡電話系統(tǒng)向臺灣民眾提供虛假“六合彩”信息進行詐騙的羅某某提供網絡電話設備,并在重慶架設多條可改變主叫機號碼的網絡電話線路,致使臺灣居民吳某某等6人被騙取共計102423.84元,江某標從中收取101800元。
同時,范某子在明知江某標非法經營電信業(yè)務的情況下,仍協(xié)助其在廈門、寧化等地為江某標將他人匯入的設備款和話費充值費進行取現(xiàn),向上級代理商和洪某某支付話費、提成,并提供本人及其家人的銀行賬戶為江某標轉移、窩藏營利款。
法院審理認為,江某標以營利為目的,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yè)務,經營額達10037984元,范某子在明知江某標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yè)務的情況下為其提供幫助,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江某標明知他人實施網絡詐騙活動而提供網絡技術支持,屬詐騙共犯,構成詐騙罪。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原標題:福建寧德破獲利用境外網絡電話詐騙案 案值達千萬)
實習編輯:于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