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一男子躁狂癥發作 三個月花費近兩千萬
法官說法
精神病人要為瘋狂買單嗎?
法官說,按照司法鑒定結論,趙先生是躁狂癥患者,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
按照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精神狀態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例如,一個未成年人口頭與某人商定購買一輛車,人們容易認為這個約定是無效的,因為這個合同的標的太大,可以認為是與未成年人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趙先生在那三個月期間的行為也是類似的情況。
考慮到他當時處于躁狂癥發作期,對超出自己能力范圍的瘋狂消費行為不能承擔責任,因此,可以認定趙先生在患病期間與人簽訂的購買豪宅、豪車的合同是無效的,他也無須為此承擔民事責任。
實習編輯 黃金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