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臺加快村鎮銀行組建和發展的指導意見
我省出臺加快村鎮銀行組建和發展的指導意見
至2015年末每個縣有1家村鎮銀行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出臺的《關于加快村鎮銀行組建和發展的指導意見》,我省將提供多項配套優惠政策,推動符合條件的產業資本、民間資本參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年底前將組建22家,至2015年末每個縣設立1家,實現村鎮銀行縣域全覆蓋。
各村鎮銀行應以農戶和小微企業為信貸支持重點,確保涉農、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貸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村鎮銀行開業滿兩年后,涉農、小微企業貸款合計余額和增量占比不得低于80%,100萬元以下貸款客戶數比例不得低于70%。
村鎮銀行應鼓勵采取“龍頭企業+農戶”、“龍頭企業+生產基地+農戶”、“合作社+農戶”等上下游產業鏈貸款方式支持農戶開展生產,創新整貸零還、延期支付等還款方式。同時,鼓勵村鎮銀行擴大林權抵押貸款,探索開展大中型農機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
組建發展村鎮銀行有多項優惠政策——
對新設立的村鎮銀行,給予實際到位注冊資本金1%-3%的開辦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對村鎮銀行每設立一家支行可給予10萬元補助;村鎮銀行新建或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自新建成或購置之月起3年內,該房產實際入庫的房產稅即征即返;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租金市場指導價的40%一次性給予18個月的租金補助。辦公用房補助原則上最高累計不超過500萬元。
至2015年12月31日,對村鎮銀行的營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對村鎮銀行辦理的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至2014年10月31日,對村鎮銀行與農戶和小微企業簽訂的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對村鎮銀行逾期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年末存貸比高于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定向費用補貼。
對村鎮銀行農戶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消費和其他生產經營貸款季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
對經認定的村鎮銀行高層次管理和技術領軍人才,可按其當年在本地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住房和生活補助;對其5年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等,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其子女就學享受與當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積極爭取放開對村鎮銀行信貸規模“總量控制、按月下達”的限制;在信貸規模上給予村鎮銀行必要的傾斜;在規模過剩與規模不足村鎮銀行之間互相調劑。對信貸規模不足且經營穩健、效益較好的村鎮銀行按不少于上一年度涉農貸款增量的20%給予支農再貸款。推動村鎮銀行開辦借記卡、網上銀行等業務。(記者 周琳)
實習編輯 黃金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