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出新規:機關工作人員效率低下或被問責
24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在福州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尤權主持會議。
《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暫行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這是我省率先在全國范圍內地方立法規范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草案)規定,機關工作人員存在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等7類行為的,或將被效能問責。效能問責直接關系到是否具備當年的各類評先評優資格。
各級機關或實行首問負責制
條例(草案)規定,各級機關要實行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辦事公開制、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否定報備制、失職追究制等。
首問負責制,即第一個接待行政管理相對人辦事的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負責答復、辦理或引導轉辦。服務承諾制要求服務內容、程序、時限及標準等事項應當向社會作出承諾,并保證承諾事項的落實。而一次性告知制,負責經辦的機關工作人員要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辦理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時限、收費和所需提交的材料。
條例(草案)中還指出,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服務中心、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省直機關行政服務大廳或者服務窗口推行標準化管理,實行“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一個窗口收費”的運行模式。
7種行為將被效能問責
條例(草案)規定,機關工作人員有以下7種情形之一的,將給予效能問責。
這7種情形包括:不認真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重大決策部署,影響政令暢通的;失職瀆職、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故意拖延、吃拿卡要,侵害企業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推諉扯皮、效率低下,損害發展環境的;懈怠懶散、消極應付,貽誤工作的;作風粗暴、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違反機關效能建設規定應當給予效能問責的。
條例(草案)中提出,效能問責的方式分為誡勉教育、通報批評、效能告誡。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機關工作人員被效能問責的,取消當年度各類評先評優資格。當年內被效能告誡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被效能告誡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機關工作人員受到效能問責的情況,還應當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考察內容;被上級機關效能問責的,應當作為所在機關年度績效考評的扣分依據。(記者 謝丹)
實習編輯 艾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