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首例質疑保障房分配“民告官”案昨判決 三名保障房申請戶敗訴
保障房分配3大焦點
焦點1 有沒有“行政不作為”?
作為原告的三位申請人都起訴稱,建設局“行政不作為”,拖延導致他們錯過了選擇島內保障房的機會,損害了保障房申請者的利益。
對此,建設局則答辯說,其對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的審核并非行政許可行為。建設局并無違法行為,也不存在行政不作為。
法官說法:不存在行政不作為
經審理,法院認定,建設局對申請資格的審核“不屬于行政許可行為”。法官說,社會保障性住房的供給,明顯帶有福利給付性質,與行政許可并不一致,雖然購買保障房需提出相關申請,但建設局的審核只是針對申請戶是否符合限定條件的確認,因此不屬于行政許可。
針對審核拖延問題,法官說,審核并非行政許可,時限也就不受行政許可規定的約束。另外,原告在輪候期間,沒有預約登記,因此,建設局無法對其申請進行審核及分配。可見,建設局并不存在行政不作為。
焦點2 房價上漲損失誰擔?
三位申請人起訴稱,由于他們認為自己符合廈門島內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條件,因此放棄了購買普通商品房的打算。沒想到一年苦等無果,現在廈門島內普通商品房價格大漲。這一損失與被告的行政不作為有關。
法官說法: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法院判決認為,在保障性商品房申購輪候過程中,隨著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申請戶家庭經濟情況等因素的變化,相對人可能會權衡利弊,審時度勢,作出其他選擇。但是,無論是繼續輪候還是另尋它途,都屬于個人自主選擇,所可能面臨的有利或不利因素,都應由選擇者自行承擔,被告建設局也無法掌控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的漲跌,原告將等待保障性住房期間普通商品房購房成本增加的不利影響歸咎于建設局,缺乏法律上的因果聯系。
焦點3 能不能分島內房?
原告起訴稱,他們在申請時的房源意向一欄明確“思明區、湖里區”,建設局既然已經受理,就應受申請表中內容的約束,依照原告選擇意向,提供廈門島內房源。
法官說法:無法按意愿供給
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障房申請表中的“房源意向”,僅是原告的單方意思表示,是表達原告家庭對于房源區位的要求,但是,對于建設局并沒有法律約束力。最終原告能否獲得島內房源,要取決于全市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設和供給情況,保障性商品房畢竟屬于政府提供的具有福利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無法完全按照申請方的意愿進行供給。
最后,法官特別強調指出,廈門島內面積相對狹小,保障性住房房源數量供給本就有限,未來廈門市保障性住房供給的主要區域必然移向廈門島外。而隨著近年來廈門島內外一體化建設推進,島外各區配套日趨成熟,島內外聯系更為便捷,今年又恰逢地鐵工程啟動,可以預見,未來島外環境必將更加宜居,同樣能為居民提供舒適、便利和美麗的居住環境。(海峽導報記者陳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