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損害國家形象,群眾對此深惡痛絕。近期,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日前就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接受了新華社記者專訪。
問:在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背后,往往隱藏著國家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犯罪,對此法律有哪些規定追究這些職務犯罪刑事責任?
答:一些地方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失職瀆職行為,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食品監管瀆職罪,體現了立法對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視,但這并不意味著之前對于食品監管瀆職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食品監管瀆職罪之前,對于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可依據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八)將食品監管方面的瀆職犯罪單列出來,并規定了比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更重的法定刑,將最高法定刑從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加大了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的打擊力度。
問:人民法院下一步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哪些側重點?
答: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任務還很艱巨,全國法院將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以及相關的受賄、瀆職犯罪。全國各級法院會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用足用好法律,嚴懲犯罪分子,威懾潛在不法分子,營造安全放心的食品環境。對于案情疑難復雜,影響重大的大要案,最高人民法院還將通過督辦等方式加大對下級法院的審判指導。
我們會進一步對量刑進行規范,依法從重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處于生產、銷售源頭的犯罪分子。不斷加大財產刑的處罰力度,徹底剝奪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資本。
人民法院還將依法從重打擊收受賄賂、包庇縱容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腐敗分子,以及在監管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瀆職人員。在審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相關人員或企業不構成犯罪,但涉及行政違法而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或者發現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存在漏洞和隱患的,法院還會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來源:北京晨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