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廣州市地稅局獲悉,隨著市職工年平均工資調整,2012年廣州市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稅“免稅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標準)提高8934元,升幅達5%。
市地稅局指,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按廣州市統計局公布的2011年我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7473元計算,2012年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為57473×3=172419元,與2011年“免稅線”相比提高8934元,升幅達5%。
也就是說,凡一次性補償收入不超過172419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172419元的,只對超過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等因素,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公式為: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市地稅局提醒廣大納稅人,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納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記者何穎思通訊員許曦原、陸曉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