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新“起征點”9月1日實施,9月發放的8月份工資按什么標準扣除呢?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是否采用新扣除標準以“實際取得”時間為準,也就是說,如果8月工資是在9月取得的,按3500元/月的扣除標準計征個稅。
公告明確,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稅。
這就意味著,是否按新標準扣除以“實際取得”工資薪金的時間為準。假如單位在9月5日發放員工8月份的工資6000元(扣除“三費一金”后),按照修訂后的《個稅法》計征,應納個稅額=(6000-3500)×10%-105=145元。
公告還明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計算方法如下: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全年應納稅額等于兩者之和。
來源:廣州日報(記者 何穎思) 編輯: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