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解釋權”不等于“護身符”
遭遇商家“霸王條款”,消費者可撥打12315舉報
大到房產交易,小到街頭打折,商家總會在名目繁多的條條框框中埋伏一筆:“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一旦交易發生糾紛,商家就會搬出這些“護身符”,而消費者多半只能忍氣吞聲。10月12日,記者從工商部門獲悉,“最終解釋權”不能只歸經營者所有,自封的“尚方寶劍”,不管用。
按照省工商局統一安排部署,河南省各地從9月份開展“雙整治”行動(即整治違法食品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為、整治格式合同條款違法行為),加大了“霸王條款”合同案件的辦案力度。截至目前,鄭州、洛陽等地的工商部門均查處了多起與合同解釋權有關的“霸王條款”案件,洛陽市已有26家經營單位受到了罰款處理。
“最終解釋權條款,實際上是商家擬定的一項格式條款。”鄭州市工商部門有關負責人解釋,商家的解釋權并非一律無效,但是,如果其解釋只是加重對方責任或者免除己方責任,這種解釋權就是無效的,甚至還可能構成欺詐犯罪。根據《合同法》第41條的“強制性”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也就是說,法律提倡經營者使用含義明確且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但如果格式合同條款存在兩種以上的解釋,那就應采納對經營者不利的解釋,并不允許當事人以約定排除其適用”。
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在消費中如果遭遇“霸王條款”,可及時撥打12315進行舉報。工商部門將要求使用“霸王條款”的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