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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2月11日訊眼看來到年了,張娟在布藝店打工的9000元工資還沒著落。張娟上火了,去布藝店找了幾次,對方總說,讓她再等等。
張娟擔心自己的辛苦錢拖黃了,求助說和人幫她把錢要回來。
1月4日,讓胡路區司法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接到張娟的請求后,介入調查。
張娟說,她在2014年2月,到讓胡路區一家布藝店打工,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她擔任縫紉工,負責加工制作窗簾布藝。她的月工資是2800元,年終獎金2000元。
當年7月份,店方負責人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工資。張娟同年10月提出離職,此時店方共拖欠她3個月零7天工資9000元。張娟要求支付未果,申請調解。
說和人與布藝店負責人于東取得聯系,對方表示愿意接受調解。經了解,布藝店是于東自己開的,生意時好時壞,開始訂單多,收回錢后能夠及時支付員工工資,后來進入淡季,沒掙什么錢,又趕上老父親患癌癥住院,資金緊張,所以工資發放不及時。
于東對張娟的入職時間、工作崗位、工資標準、拖欠數額都表示認可,但他說,張娟是店里成手師傅,沒有事先告知就離職,在還有工作沒完成的情況下就“撂挑子”,他很難接受,張娟給店里帶來了經濟損失,得扣除2000元工資作為罰款。
于東要扣張娟2000元錢,張娟表示不能接受。
說和人向布藝店負責人講解相關法律規定,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事實勞動關系確實存在,是受法律保護的。此時雇主拒絕支付工資,對方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機關一定會裁決給付工資,而且還可以裁定店方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另外,對方還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關投訴舉報店方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勞動監察機關將責令店方支付工資,如拒不執行,將加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且勞動監察機關通常是執行上限處罰。而店主要求扣除工資作為罰款的主張,因雙方屬于事實勞動關系且拖欠工資違法在先,勞動者有權隨時解除,所以此項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會獲得支持。
說和人提出,張娟在工作期間并沒有違紀行為,相反工作勤懇、能力突出,為店里創造了很大的效益。況且愛人有病,孩子幼小,家庭經濟困難,9000元錢對她的家庭來說不是小數目。如拒不給付,法律不容、情理不合。
店主權衡利弊,表示同意全額支付拖欠的9000元工資,但想讓張娟用一周時間幫助完成剩余窗簾制作工作,自己也抓緊準備錢。
隨后,說和人又給張娟做工作,希望她能換位思考,幫助完成本應完成的剩余工作。張娟表示同意,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7日后,張娟告知說和人,于東已經全額支付了工資,對說和人連連稱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