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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哈爾濱2月11日電(記者倪子牮)日前,中新網記者接到群眾反映稱,黑龍江省五常市公安局對本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因被害人認為適用法律錯誤、處罰過輕要求復議。誰知復議后五常市公安局認定被害人證據不足,不予處罰。同一案件、兩次行政處罰決定為何結果自相矛盾?隨后記者去往當地調查此事。
據了解,五常市拉林鎮太平村村支書佟立軍于2014年5月7日涉嫌毆打該村村民林純芳,五常市公安局經“司法鑒定被害人傷情”并結合“被害人林純芳陳述、證人證言、違法嫌疑人佟立軍供述”等判定認為,佟立軍涉嫌毆打林純芳并對其造成輕微傷,于2014年6月4日作出行政處罰——對佟立軍處以500元行政罰款處罰。
但是,被打村民對該處罰提出了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于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應當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被打村民林純芳已年滿67周歲,他以“量刑過輕并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五常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014年10月24日,五常市公安局對此案下達了決定書。讓林純芳感到難以接受的是,公安部門以“經調查,佟立軍并沒有毆打林純芳、佟立軍毆打林純芳的違法事實并不成立”為由,決定對佟立軍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而做出這項決定的的依據同樣是“佟立軍本人供述、受害人林純芳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證據”。
9日,記者在五常市就此事向當地公安局提出疑問。五常市公安局政工室主任陶勇毅稱確有此事,但沒有向記者出示關于此行政事件的處理決定文件,也沒有向記者提供林純芳的傷情司法鑒定。陶勇毅對記者的答復記者稱:“已與領導溝通此事,立即調查這一案件,并將在一定時間里作出答復。”
11日上午,記者向哈爾濱市公安局提出疑問:五常市公安局對于這一案件的處理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哈爾濱市公安局答復稱將向法制辦詢問案件的細節和結果。據了解,案件被害人已向哈爾濱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中新網記者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