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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修改《黑龍江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四條中的“經委”修改為“工信”。
2.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縣級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
3.刪去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
(二十七)修改《黑龍江省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九條中的“國家”內容。
(二十八)修改《黑龍江省野生藥材資源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
2.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違法發放《采藥證》的”。
(二十九)修改《黑龍江省唐渤海國上京龍泉府遺址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在保護范圍內拍攝影像資料,應當依法由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在渤海上京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三十)修改《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六條中的“及人員資格考核”內容。
2.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施工圖審查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或者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一)修改《黑龍江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技工學校的設立,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的設立,由市、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2.刪去第四十六條。
3.將“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三十二)修改《黑龍江省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十一條中的“旅館業、”內容。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符合旅館業開辦條件的,應當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
2.刪去第十二條中的“旅館業、”內容。
(三十三)修改《黑龍江省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條例》有關內容。
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政府投資興建的下列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程項目,應當執行相關的行業管理規定和專業技術標準:
(一)單池容積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氣工程;
(二)日供氣量四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稈氣化工程;
(三)年產五千噸以上的生物質固化工程;
(四)一千瓦以上的太陽能光伏電站、五千瓦以上十千瓦以下的風力發電站;
(五)集熱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太陽能供熱系統;
(六)其他大、中型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
(三十四)修改《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七條修改為:“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方可從事勘察、設計業務。”
2.將第八條修改為:“申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立勘察、設計單位的申請文件;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與其從事的勘察、設計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資格注冊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工作場所和技術裝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