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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5月14日訊 (徐大勇 記者印蕾)日前,省委、省政府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優化全省發展環境的意見》,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監督查處職能作用,把查辦破壞、干擾、影響經濟發展環境案件作為工作重點,查處了一批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和部門、單位破壞發展環境案件。省紀委監察廳、省檢察院日前通報了12起破壞發展環境的典型案件。
一、省農機局原局長李國軍濫用職權受賄案。2004至2012年,李國軍為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向給其利益輸送的少數企業增加國家補貼價農機產品銷售份額;在大型農機具招標采購中泄露標底,收受巨額賄賂;獨斷專行,越過層級審批,直接為利益輸送企業核準驗收大型農機。其行為嚴重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環境,侵害了企業和農民的合法權益。2014年8月,李國軍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
二、齊齊哈爾農墾管理局原局長杜增杰濫用職權受賄案。2008至2012年,杜增杰利用職權,多次幫助利益輸送企業推銷生物肥料,在當地形成市場壟斷;頻繁插手項目招投標,授意下屬幫助密切關系人承攬工程,收受巨額賄賂;名目張膽弄虛作假,指令下屬單位套取國家補貼資金8785萬元進行私分。其罔顧法紀、官商勾結,搭上關系的無往不利,挨不上邊的排擠在外,當地市場環境被肆意破壞。2015年1月,杜增杰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
三、省交通廳黑瞎子島交通工程建設總指揮部原指揮張大力操控招投標受賄案。2011至2013年,張大力在審查投標企業資質過程中,采取清除其他投標人的手段,幫助不法企業中標,收受企業賄賂,致使有的項目工程質量出現問題;以指揮部監管費用不足為借口,向承建單位索要巨額財物。其置黨紀國法于不顧,為了一己私利,大搞權錢交易,嚴重擾亂了公路建設市場秩序,給我省重點交通工程建設造成了損失。2014年12月,張大力因涉嫌受賄罪被移送司法機關。
四、省電力公司發展規劃部原主任王曉弘違規審批受賄案。2009至2013年,王曉弘在審批風電項目電網接入系統,電廠增容、改造、擴建等立項手續過程中,設租尋租公共權力,送錢的先審批、不送錢的后審批,為個別企業謀取優先審批利益,收受巨額賄賂。2013年12月,王曉弘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財產40萬元。
五、省有色金屬地質勘查局702隊原隊長史瑞民、總工程師孫傳斌、礦勘院原院長姜杉賤賣礦產股權受賄案。2008年,在某銅礦礦權轉讓過程中,史瑞民、孫傳斌、姜杉向省有色金屬地質勘查局報告虛假評估信息,故意隱瞞該礦礦藏規模、質量等重要信息,嚴重降低了礦業權價格。3人與購礦企業串通并收受賄賂后,又將該礦10%股權由內部議定底價1000萬元以600萬元轉讓,造成國有資產被盤剝流失。2012年5月,史瑞民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孫傳斌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姜杉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
六、肇東市政協原主席朱胤違規干預插手工程建設案。2011年,朱胤接受當地2家建筑企業請托,利用職務之便向在肇東市投資的某外省企業指定這2家建筑企業承建福山豬場和福水豬場。在工程決算時,建筑企業虛報工程造價1.7億元,雙方產生爭議,施工方以此為由拖欠工人工資,并暗示工人2次圍堵投資企業,給投資企業造成惡劣影響,一度想撤資退出我省市場。2014年10月,朱胤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七、通河縣委原書記趙欣濫用職權案。2004年,通河縣委、縣政府通過招商引進廣東某大型企業投巨資建廠。2006年,趙欣任通河縣長后,欲引進新企業取代招商引資企業。在其安排運作下,縣政府出資回購該招商引資企業,截至2014年尚欠回購款1000萬元。此后,又指使工作人員以該招商引資企業名義多申報生產線,套取國家獎勵資金662萬元,被審計署發現在“人民網”等網站曝光,給企業造成了極大負面影響。趙欣在整個事件中,先是新官不理舊賬,扶植親信企業取代已經發展壯大的招商引資企業,后又冒用招商引資企業名義套取國家大量資金,既破壞了政府公信力,又破壞了招商引資環境。2014年9月,趙欣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及其他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八、牡丹江市愛民區政協原副主席林惠斌非法占有企業納稅獎金案。2011至2012年,林惠斌利用職務便利,將愛民區政府及北安鄉政府獎勵11家外地招商引資企業的納稅獎金據為己有。其行為嚴重背離了政府鼓勵、扶持招商引資企業發展的初衷,造成企業誤解政府違約失信,挫傷了企業投資積極性,給政府形象和當地招商引資環境造成了不良影響。2014年12月,林惠斌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降為正科級非領導職務。
九、哈爾濱市質量技術監督稽查支隊原副支隊長寧偉違規執法受賄案。2010至2012年,寧偉依仗手中權力,肆意妄為、放縱監管,幫助多家利益輸送企業逃避產品檢查和處理,對不合格產品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損害了群眾的消費權益,給群眾的健康安全和財產安全帶來威脅和隱患。2012年12月,寧偉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
十、雞東縣工商局市場股原股長宋志彬玩忽職守案。2013年,宋志彬接到了農民對有人銷售不合格化肥的舉報,并在檢查中發現化肥經銷者屬無照經營,但由于受人情關系左右,對違法行為未依法取締,任其繼續銷售,致使400噸不合格化肥被農民購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20余萬元。作為一線執法者,無視群眾訴求,辦人情案、關系案,放縱了違法銷售行為,給農民利益造成了直接傷害。2013年12月,宋志彬被作出有罪判決。
十一、訥河市住建局違規收費案。2014年7月,省政府為了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下發了《關于清理規范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明令取消環境衛生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訥河市政府要求嚴格落實文件精神,立即取消相關收費項目。但訥河市住建局置省、市政府要求于不顧,仍然我行我素,繼續收取環境衛生費至年底,共違規收費35.7萬元。2015年3月,該局黨委書記、局長陳春雷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副局長王曉軍、物業管理中心主任閔志臣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違規收取的款項已全部返還。
十二、綏濱縣國土局違規收費案。2010年,綏濱縣國土局在某企業項目用地預審中,自立收費項目,要求企業交納土地出讓預交款180萬元,因企業資金緊張交納了80萬元,縣國土局為其開具了“白條”收據,又逼企業打了100萬元的欠條。為了逃避責任,縣國土局要求企業出具了自愿交款承諾書。此問題被媒體連續曝光。其為了部門利益,利用職權刁難勒卡企業的行為,使一心投資發展的外地企業被迫撤出、項目擱淺,也破壞了政府形象和經濟發展環境。2015年1月,鶴崗市國土局副調研員兼綏濱縣國土局黨組書記楊喜林受到行政記過處分,綏濱縣副縣長孫國受到行政警告處分;違規收取的款項已全部返還。
通報中指出,這些典型案件雖然發生在個別單位和公職人員身上,但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和部門履行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到位,一些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違規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甚至失職瀆職,如果不嚴肅處理和嚴厲打擊,勢必給我省改革發展大局帶來惡劣影響。廣大黨員領導干部及公職人員一定要以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為重,從上述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案例中汲取教訓、警鐘長鳴,舉一反三、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