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預付卡廣泛用于網絡支付渠道
《辦法》規定,預付卡不得用于網絡支付渠道,但三種情形例外,一是繳納公共事業費;二是在發卡機構拓展的實體特約商戶的網絡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時獲準辦理“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發卡機構,其發行的預付卡可向持卡人在本機構開立的實名的網絡支付賬戶充值,但同一客戶的所有網絡支付賬戶的年累計充值金額合計不超過5000元。
這位負責人坦言,不允許預付卡廣泛用于網絡支付渠道,主要是考慮現有網絡商戶的風險管理法規制度和監管體制尚未健全;網絡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綁定,二者可以進行資金轉移,在這種情況下,預付卡在網絡商戶使用將由于其匿名性而滋生套現、洗錢等問題。
為引導預付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辦法》適度掌握制度設計的靈活性,對風險可控的小額便民支付給予特例安排。這位負責人舉例說,“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方便群眾繳費考慮,鼓勵預付卡通過網絡支付渠道繳納水、電、氣等公共事業費用,滿足了廣大群眾全天候繳費、不排隊繳費的合理需求。考慮到這類預付卡在現實中應用比較普遍,且其交易背景真實、可信、有據可查,因此,《辦法》允許預付卡通過網絡支付渠道繳納公共事業費。”
采訪人:記者 田俊榮 解讀人: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