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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離職有沒有年終獎?
“如果跳槽,年底還能拿到年終獎么?”針對許多勞動者關心的這一話題,記者采訪了相關法學專家。專家們認為,對于有年終獎制度的企業來說,年終獎同樣屬于勞動者的工資范疇,企業不得歧視離職者,應按照一定比例或實際情況發放。
記者采訪了廣州市多名仲裁員了解到,勞資糾紛案件中,許多勞動者都忽略了對年終獎的訴求,大多數勞動者想當然地認為法律不會支持。許多人更是選擇拿到年終獎或財務年度結算后才辭職。但實際上,《勞動法》等法律在原則上支持辭職者同樣享有年終分紅等浮動工資和獎金。當然,比例有所降低。
法學專家認為,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并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故一般來說,“年終獎”的計算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發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休法定假應照發“年終獎”,休假時間較長的產假也屬于法定假。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并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
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者在職期間履行了職責,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會支持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年終獎”。例如,在廣東某空調集團擔任高管的魏先生于2010年7月辭職。2011年,魏先生將原單位告上法庭,索要2010年的145萬元“年終獎”。受理法院認為,根據雙方勞動合同,員工中途離職也該拿到部分“年終獎”,一審判令企業支付“年終獎”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