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連續調查了三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以及四家其他商業銀行,雖然每個銀行各有各的計息方法,但在對未還的欠款進行復利計息這一點上卻是完全一致的。
那么,銀行這么做,是否涉嫌違規呢?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對利息計收復利是這樣規定的: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計收復利;對逾期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計收復利。但是在這個銀行的行業規章出臺之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司法解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中,就明確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兩份規范性文件的說法顯然不一樣。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教授認為,銀行這種復利的計算方式,是典型的霸王條款,是公然的違法行為,應該取締。
銀行自己算錯賬,少收了客戶4塊錢,客戶還這4塊錢理所應當,沒什么可說的。但是,現在銀行不光要收這4塊錢,而且還要收利息,這利息還老是算不清,僵持下去很可能滾出個天文數字。不僅如此,客戶個人信用也受到很大影響。所以,這件事雖然是個別的,卻反映出兩個大問題。一是銀行系統聯網待改進,不能總是無法實時結算,還把由此產生的后果強加在客戶頭上。二是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不許復利累加,也就是俗話說的不許利滾利,但銀行業內卻另有規定。規范在打架,客戶怎么辦?據有關方面統計,如今全國信用卡的發行量大概已有3億張,交易金額超過7萬億,市場規模這樣大,規范卻不清晰,看來,這事真到了該“改一改、管一管”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