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指喬丹惡意訴訟
對于去年喬丹的起訴,喬丹體育方面還表示,喬丹涉嫌惡意訴訟或錯告“姓名權”。
喬丹體育稱,依照中國法律規定,構成法律保護的姓名權客體必須是公民決定或使用的姓名,而中文“喬丹”不是MichaelJordan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慣常翻譯,不構成我國法律下的姓名權客體。
喬丹體育還披露,喬丹與耐克公司具有長期唯一排他性合作關系。而耐克自2002年起先后10次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及商標評
審委員會對喬丹體育的“qiaodan”、“喬丹”等商標提出異議和爭議,主張喬丹的姓名權受到了侵害,但這些主張從未獲得支持。
“去年3月喬丹起訴喬丹體育后,國家商評委仍在3月、10月兩次駁回耐克的商標撤銷申請”,喬丹體育稱。“在國家工商總局對10件異議和爭議裁定作出后,耐克均放棄了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行政確權訴訟進行司法救濟的權利,認可并服從了商評委的復審裁定,該行政確權程序已經完結”。喬丹體育表示,對于這樣一個已有行政機關定論并已結案的商標糾紛事件,MichaelJordan混淆法律關系,以侵害姓名權進行起訴,是一種濫用訴權的惡意訴訟行為。
喬丹訴訟尚未開庭
去年2月23日,喬丹在華提起訴訟,指控喬丹體育等侵犯自己和家人的姓名權,要求被告方賠償人民幣5001萬元。該案于2012年3月初由上海市二中院受理。
根據喬丹體育招股書,該公司不僅注冊了“喬丹”商標,還注冊了含有邁克爾·喬丹的球衣號碼23號以及“杰弗里喬丹”“馬庫斯喬丹”及其英文、變體的商標,而后者與邁克爾·喬丹的兩個兒子名字中英文寫法一致。
記者昨天致電上海市第二中院,該院法宣處工作人員表示,該案件目前尚未確定開庭日期,進一步進展將在法院網站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