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導價格聯盟的行業協會也被處罰
8月1日是我國《反壟斷法》實施5周年的日子,作為全程參加這部法律制定的學者之一、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副組長、對外經貿大學教授黃勇表示,公司有自主定價權,這是企業經營的最大權利之一。但是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包括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等,就涉嫌嚴重違法。“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有沒有串通共同定價,這是定性此案是否涉嫌壟斷的標準之一。”
根據《反壟斷法》第46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針對此次發改委對5家金店開出的千萬罰單,有輿論認為,處罰力度比較“溫柔”。
黃勇則表示,需要考量商家壟斷行為對競爭的影響程度、涉案金額大小,以及與執法部門的配合程度等因素,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根據個案情況,有自由裁量權。
黃勇曾表示,中國的《反壟斷法》本身是一部原則性的法律,包括法律解釋在內的許多問題在執法過程中會逐步顯現出來,比如什么叫違法所得,如何計算;罰款上一年度企業銷售額的1%~10%,這里的銷售額怎么解釋,是全球的還是涉案地區的,相關的涉案產品還是企業所有產品?法律對這些并沒有明確解釋,這是困擾執法機構審理案件的一系列基礎性問題。
有業界人士認為,此案具有代表意義,因為行業協會也開始納入價格反壟斷處罰范圍。
對此《反壟斷法》第46條有對應的條款:“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黃勇指出,行業協會作為《反壟斷法》管轄的主體,也是卡特爾行為(一種壟斷組織的形式)的溫床,為各國反壟斷法所重點關注。行業協會不是經營者,但是通過行業協會平臺所達成的卡特爾協議,或行業協會主導促成的卡特爾協議,與業內商家自己所形成的卡特爾協議,效果是一樣的。
“行業協會可以對飾品估值,但不可定價。”上海財經大學教授金德環認為,要遏制價格聯盟的再次抬頭,關鍵是要把行業協會的定價功能撤銷。要規范行業協會的職能,將行業協會的利益與企業利益分離開來。
“橫向協議壟斷本身對競爭的損害大,在《反壟斷法》施行5年之后依然知法犯法,個人認為發改委應當對這幾家金店從重處罰。”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專家時建中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我國有三種價格管理方式: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定價,黃金首飾屬于市場定價,是競爭性價格。時建中表示,任何行業協會達成的價格協議或者價格聯盟都是違法《反壟斷法》的,構成了橫向壟斷協議。“市場定價應由消費者用腳投票,但是90%的黃金飾品商家都加入,導致消費者的選擇機會大大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