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5月9日從省招生辦獲悉,今年我省將進一步加大對高考違紀行為,特別是團伙作弊和違規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罰力度,重申作弊最高可同時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3年。
我省將嚴格按照去年修改后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考生違規、作弊行為。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組織團伙作弊,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年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年至3年的處理。
有“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威脅、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等行為的考生,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關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分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資格或學籍。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組織團伙作弊的;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等行為,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考試工作人員如若出現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等行為,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高考期間違規的公職人員,我省將一律按省紀委監察廳制定的《關于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中違紀行為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和“五個一律”的規定,從嚴查處。對策劃、組織、參與舞弊的社會不法分子,公安機關一經查實,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懲處;對不法分子竊取考試試題等國家秘密、生產和銷售考生作弊器材等犯罪行為,依照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非法經營罪、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依法嚴懲。(記者繆友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