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長春市社保局獲悉,10月1日起,全巿提高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長春市本級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每人每月574元調整到755元,縣(市)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每人每月340元調整為460元。長春失業保險金標準從2005年至今,已第六次上調。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且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并依法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的參保人員在失業時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單位和失業人員本人共同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的累計繳費年限計算。即: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足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年限滿3年不足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年限滿5年不足6年的,領取14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以上的,從第10年開始,累計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為24個月。(記者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