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
由主申請人提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由主申請人向長春市住房保障部門設立的公共租賃住房受理點提出申請,同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有穩定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收入證明;本市戶籍的無業、個體工商戶或離退休人員,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調查后出具收入證明);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戶籍所有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的單身證明、結婚證、離婚證等);《申請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財產及有關信息核查委托書》;依據有關規定不受收入限制及優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輪候順序
按條件抽簽或搖號確定輪候順序
申請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申請時間、選擇的保障性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等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抽簽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輪候順序,建立輪候名冊。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主要采取抽簽或者搖號方式進行,對當次未能獲得實物配租的申請家庭,繼續實行輪候,進入下一輪實物配租。在有房源的情況下,經過3次抽簽或者搖號仍未獲得配租的,可以直接享受實物配租。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先公布信息,然后,抽簽或者搖號。再經過公示—發放實物配租通知書—簽訂合同—辦理入住的程序。
■注意事項
6種情況將被取消住房保障資格
享受住房保障的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收回保障性住房并責令其按照市場價格補交房租,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并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該家庭5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并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1.未如實申報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信息,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資格的;
2.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房屋結構且拒不整改的;
3.違規轉售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的;
4.無合理原因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未在承租的政府完全產權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未交納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6.違反合同約定或者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定的其它情形。
當事人對取消其保障資格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決定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