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省政府下發《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要求各市(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和各縣(市)政府要結合實際,在今年4月底前制定出臺本地臨時救助制度并立即組織實施。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負責制。臨時救助標準由市和縣(市)政府確定、公開發布并適時調整。具體公式為:臨時救助標準(每人)=當地當期城市低保標準×相應月數。“相應月數”一般按1~3個月掌握,最多不超過6個月。
救助范圍 可以是家庭或個人
家庭對象
包括急難型困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難家庭。
急難型困難家庭:指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依靠自身能力無法解決的家庭。
支出型困難家庭:指因醫療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依靠自身能力無法解決的低收入家庭。
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保家庭。
其他困難家庭:指當地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個人對象
指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市、縣級政府相關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下同)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受理 可委托他人申請
依申請受理
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人(指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下同)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無正當理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
對具有當地戶籍及非當地戶籍持有當地暫住證或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非當地戶籍、未辦理當地暫住證或居住證的,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提交當地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主要包括:《臨時救助申請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授權核查書》和遭遇困難情況證明;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暫住證或居住證等身份情況證明;收入、財產情況證明;贍(扶、撫)養義務關聯人收入、財產情況證明;當地縣級以上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主動發現受理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是主動發現困難家庭或個人的責任主體,應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審核審批 需要張榜公示5天
一般程序
15個工作日內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救助申請后,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初審意見。
5日
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5日后,提出最終審核意見,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10個工作日內
縣級民政部門根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10個工作日內
對申請臨時救助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在戶籍地的收入、財產及家庭成員狀況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通過縣級民政部門委托戶籍地縣級民政部門協助調查核實,戶籍地縣級民政部門應根據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正式信函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對調查核實情況加蓋公章予以反饋。
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管理審批機關應及時予以批準,并按照合規方式發放救助款(物)或提供心理疏導等服務;不符合條件的,管理審批機關不予批準,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
對未辦理當地暫住證或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申請臨時救助的,市、縣級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相應救助。
緊急程序
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及相關救助管理機構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后,再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救助方式 可發放現金或實物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采取發放救助金、實物救助和轉介服務三種方式予以救助。
發放救助金
是臨時救助的基本方式。各地要全面實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由民政部門從臨時救助專戶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撥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到位。對不具備社會化發放條件,或者確有必要的,可直接發放現金,但要健全臨時救助金發放制度,明確發放責任,規范發放手續,建立包括救助對象姓名、居住地址、困難類型、救助時間、救助金額、經辦責任人等信息的發放臺賬,并采用“四聯單”方式予以發放。
實物救助
是臨時救助的輔助方式,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發放救助金并用。對救助對象確有需要的,可適度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發放的衣物、食品和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縣級民政部門可利用慈善超市等平臺,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采購,并確保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和衛生標準。要建立實物發放統計臺賬,安排專人負責登記、保管和發放。
轉介服務
是臨時救助的補充方式。對給予資金救助、實物救助后,仍有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及時轉介到相關職能部門并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關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資金來源 臨時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臨時救助資金應多渠道籌集,主要包括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本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低保結余資金和社會捐助資金等。
縣級以上政府要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按照行政區域人口數量和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發生情況等因素安排。市縣城鄉低保資金有結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低保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省財政對市縣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給予適當補助。
縣級民政部門應設立臨時救助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縣級民政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為所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撥付一定額度的臨時救助資金,確保其實施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額臨時救助。
相關責任 符合條件不批準將追責
各地社會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要及時查處并公布處理結果;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救助的單位和個人,要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