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共綠地、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焚燒、拋撒殯葬祭祀用品。”日前,《長春市文明祭祀工作暫行管理辦法》出臺,做出上述要求。
對使用者的要求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對公共場所焚燒、拋撒殯葬祭祀用品的行為進行勸導和管理,對勸導無效的,按照《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責令清除,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向車外拋撒冥紙、冥幣等封建迷信殯葬祭祀用品的,處以100元的罰款。
公安部門對于在具有火災、爆炸等危險場所使用明火焚燒殯葬祭祀用品的,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對于在室外使用明火焚燒殯葬祭祀用品,未落實防火安全看管防護措施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0元至200元以下的罰款。
對銷售者的管理
公安部門對于生產、經營、焚燒、拋撒封建迷信殯葬祭祀用品的單位和個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拒不服從工作人員勸導,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政部門會同工商部門對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祭祀用品的,按照《殯葬管理條例》處以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店鋪外經營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祭祀用品的管理。對流動商販占道經營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對商鋪臨街的經營者擅自超出門、窗進行店鋪外經營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
對生產者的監督
對于沒有營業執照的生產廠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封建迷信殯葬祭祀用品提供生產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有營業執照生產封建迷信殯葬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殯葬管理條例》,處以制造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紙制品生產廠家排污情況的管理,對超標排放、污染環境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74條相關規定,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59條的規定,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63條的規定,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記者王小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