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委、省政府近日聯合發出《江蘇省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這標志著江蘇經濟責任審計步上一個新的臺階。
省審計廳廳長趙耿毅介紹說,2001年江蘇出臺了《江蘇省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經濟責任審計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亟待進一步完善。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對經濟責任審計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江蘇及時出臺該規定,旨在進一步指導全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規范財經秩序、促進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和全面履行職責。
據統計,近十年來,全省各級審計機關共對18855名領導干部實施了經濟責任審計(其中黨政領導干部14320名)。全省各級審計機關累計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18645項,被采納的審計意見和建議13669項,有關部門出臺相關制度、采取重大措施749件。有關部門參照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共對194名被審計領導干部作出了降職、撤職及其它處分;有278名人員被移送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或被追究司法責任。
省審計廳副廳長顧樹生解讀說,這次出臺的新規定,對2001年《江蘇省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有許多新的亮點。如:明確列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的領導干部,是指省委、市委、縣(市、區)委管理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正職領導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以及其他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對市、縣(市、區)、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實行任期內輪審制度,對掌握大量資金(資產、資源)的重點部門、重點單位的領導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經濟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等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任職期間至少審計一次。
該規定要求,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檔案。紀檢監察機關應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問題的監察和處理;組織人事部門在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工作中,應將審計結果作為參考依據。規定還新增了救濟途徑,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機關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可提出申訴和申請復核。規定還從審計程序方面著手,對當前全省各地不一致的做法進行了細化和統一。(李曉華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