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首批“醉駕入刑”案集中宣判
20名醉駕者最低被判拘役1個月
7月5日,沈陽首批“醉駕入刑”案集中宣判,20名被告人以危險駕駛罪獲刑,其中最低刑期為拘役1個月,最高為4個月,并處1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罰金。記者獨家專訪市法院刑二庭法官邊鋒,詳解“醉駕入刑”量刑規范化標準。
6起案件被指導微調
此次集中宣判的沈陽首批“醉駕入刑”案共20起,其中法庫15起,遼中2起,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鐵西區、蘇家屯區各1起。案件開庭審理后,各區縣法院將量刑意見上報市法院,市法院對各區縣院相同類型案件判罰尺度進行統一量化,對6起案件進行微調。
邊鋒說:“由于醉駕入刑案剛剛出現,目前還沒有對量刑標準的相關司法解釋,法官都是在量刑幅度(1至6個月)內自由裁判。由市法院對案件量刑統一指導,就可以避免同案不同判情況的發生。”
基本刑確定為1個月
記者注意到,在20起醉駕案中,無一被判處緩刑或免于刑事處罰,有7個被告人被判處拘役1個月。此后是否會有判處緩刑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甚至是無罪的情況呢?
邊鋒說:“實行‘醉駕入刑’前,對醉駕者采取行政拘留的方式,最多15天。既然現在對醉駕者進行定罪了,必須要比行政拘留嚴厲,所以確定基本刑為1個月。此標準適用除醉駕外,沒有其他任何違法情節的。當然,若出現為治病救人出現的醉駕情況,可以考慮從輕,但這需要強有力的證據來證明。目前情況還是從嚴為主。”
據情節適度增減刑期
在20起案件中,除7起醉駕案當事人判處拘役1個月,還有兩起判處拘役2個月,9起判處拘役3個月,兩起判處拘役4個月。判處拘役期限不同依據的是什么?
邊鋒說:“法官會根據情節來衡量刑期,加重情節包括此前是否因酒駕受過處罰,駕車人是否無證,所駕車是否無牌,是否主動繳納罰金,是否造成后果等。基本上有一個情節就會增加一個月刑期。而對于造成后果的,如人員和財產損失,就會考慮在拘役6個月的上限附近量刑。”
酒量大小不在量刑考慮范圍內
喝酒多少對量刑有影響嗎?我如果酒量大,能否考慮減輕處罰?
邊鋒說:“酒精量主要決定的是附加刑(罰金)的多少。一般情況下,如果酒精量剛剛超過醉駕標準,那么判處罰金應為1000元,隨著酒精量提高,罰金也會提高,如果是嚴重醉酒狀態,那就不單單是考慮罰金了,應算加重情節增加刑期。至于酒量大小,沒有具體衡量標準,不在量刑考慮范圍內。”
★邊鋒強調,此次對醉駕者確定的量刑標準只是暫時的,只適用于沈陽地區法院,不久待最高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后,沈陽法院對量刑標準還會再調整。
醉駕者判后多悔恨交加
7月5日下午,法庫縣法院對15起醉駕案集中宣判,庭上說的最多的就是“后悔呀!”
在案件宣判現場,記者了解到,這些首批因醉酒駕駛獲刑的被告人,喝酒原因主要分3類:參加親友婚禮喝酒、答謝朋友幫忙喝酒、干完活喝酒解解乏。而在這其中,為解乏喝酒的占了大多數。
法庫縣王某被判拘役1個月,處罰金3000元,他說:“不知道酒駕會被判刑,也不看報紙電視啥的。現在我一犯事,周圍沒人敢喝酒開車了。也算是給自己和別人一個教訓吧。”
來源:新華法治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