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業行為不良將入“黑名單”
記者5月6日從省食品安全委獲悉,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力度,我省擬實行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制度,并下發了征求意見稿待修改完善后實施。
省食安辦負責人介紹,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制度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運用監管手段,根據生產經營單位不良行為記錄將其列入“黑名單”,通過新聞媒體、網絡等方式向社會予以公布,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
據了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將被列入“黑名單”:一年內發生兩次(含兩次)以上一般群眾投訴、舉報且內容查實的;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并對人體造成重大危害的;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負有法律責任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違法生產經營食品,情節嚴重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視具體情形予以認定的。
據介紹,對于擬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及有關責任人,監管部門將在正式列入“黑名單”之前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各級監管部門可將每期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向金融機構、進出口管理、旅游管理等部門進行通報,并將企業信用與金融機構信貸、食品進出口、重大活動或旅游食品保障等政策掛鉤。
上榜“黑名單”的期限原則上為一年,當期限屆滿時,未再發生上述有關嚴重失信行為的,由市級監管部門予以刪除并及時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