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公共體育設施管理條例(草案)》規定
公共體育設施每天至少開放10小時
(記者肖春蘋)奧體中心體育場、鐵西體育場、市級全民健身中心……隨著一大批標準化、現代化公共體育設施陸續建成并投入使用,全民健身公共服務方面的立法已提上日程。6月4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沈陽市公共體育設施管理條例(草案)》,規定公共體育設施每天開放時間不得低于10小時,管理單位可適當收取成本費用,對老年人、兒童、學生、殘疾人要免費或優惠。
住宅區缺配套逐步補建
《條例(草案)》規定,市和區、縣政府在新建、改建、擴建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沿河風光帶等公共場所時,應結合實際條件配建全民健身路徑、健身步道、登山道、自行車道等;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建設相應的公共體育設施,已建的居民住宅區配套公共體育設施不足的要逐步補建。
公共體育設施全年開放
除賽事、維修、保養以外,公共體育設施要全年向公眾開放,每天開放時間不能低于10小時,因氣候以及安全因素關閉的除外。在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公共體育設施應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適當收取設施管理費用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提供服務可以適當收取成本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經物價主管部門批準,但對兒童、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在規定時間免費開放或者優惠開放。在全民健身月期間要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體育運動場所和具備徒步走、登山等健身活動條件的旅游景區在全民健身月期間對公眾實行優惠或者免費開放。
實習編輯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