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供熱管理部門接受本報專訪,回答采暖費收繳熱點問題
對恢復供熱的居民用戶,不得收取掛網費、接管費等費用
眼下,全市已進入采暖費繳費高峰,可部分市民因企業采暖費陳欠問題而被供熱單位拒收采暖費。10月16日,記者帶著問題采訪了市供熱管理部門。供熱管理部門明確答復,企業陳欠采暖費不得向個人追繳。對分戶供熱改造以后的用戶,供熱單位應按其合同向原交費主體追繳陳欠的采暖費,不得向用戶個人追繳。
按照有關規定,對破產企業職工、“低保戶”“低保邊緣戶”和失業并軌等與原單位脫離勞動關系的職工,由供熱單位向原單位依法追繳屬于原單位陳欠的采暖費,不得向個人追繳。對經市、區認定為不具備交納采暖費能力企業的職工,該企業被認定前陳欠的采暖費,作“掛賬”處理。當年的采暖費按相關規定執行。對辦理采暖費轉移手續的用戶,其轉移前單位陳欠的采暖費,由供熱單位向原承擔采暖費的單位依法追繳,轉移接收單位只負責轉移后的采暖費。
此外,對分戶供熱改造以后的用戶,供熱單位應按其合同向原交費主體追繳陳欠的采暖費,不得向用戶個人追繳。對交費主體為用戶個人的,供熱單位可采取逐年清繳的辦法處理。對提出恢復供熱的已分戶居民用戶,供熱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掛網費、接管費等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供熱單位在追繳陳欠采暖費時,應首先承擔確認交費主體的責任,不得把確認和追繳職工單位陳欠采暖費的相關責任強加給居民用戶。凡能夠或已經提供是由單位交費的相關證明的,供熱單位應向職工單位確認和追繳陳欠采暖費。
據供熱管理部門解釋,供熱單位須根據用戶房屋分戶供熱前原有的供熱合同,確認當時交費主體是用戶所在單位,還是用戶個人,如是用戶所在單位,須向用戶單位確認和追繳采暖費;如果用戶能夠提供相應的工作證、退休證、下崗證等曾在欠費單位工作的身份證明,供熱單位不得要求用戶回原單位取得欠費證明;凡用戶在過去已經協助供熱單位獲得過單位欠費證明的,供熱單位不得要求用戶再次回原單位取得欠費證明。供熱單位不得以用戶有陳欠采暖費為由拒絕收取當年的采暖費。
另據了解,職工原所在企業陳欠的采暖費是企業破產清算中的一種債務。企業破產后,其所欠債務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該企業破產清算結果予以處理。有關文件明確規定,對破產企業職工,由供熱單位向原單位依法追繳屬于原單位陳欠的采暖費,不得向個人追繳。
此外,按照有關規定,2001年11月以前變更房屋產權或公房使用權的所欠采暖費,供熱單位應向原交費主體追繳,新房主承擔入住后發生的采暖費,供熱單位不得以該房有欠費為由,拒絕供熱或簽訂供熱合同。2001年11月以后變更房屋產權或公房使用權的,由變更產權或使用權雙方自行結清陳欠的采暖費,并到供熱單位辦理合同變更手續。如不結清,由現在的房屋產權人或公房使用權人承擔關聯責任。
據介紹,近年來采暖費進行了多次調整,陳欠的采暖費應該按照當年的價格補交。
據了解,對供熱單位違反釆暖收費有關政策實施超規定標準收費、擴大范圍收費、自立名目收費以及借收釆暖費之機附加其他收費等行為,物價部門將依據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予以從重處罰。(記者彭躍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