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省法制辦公布《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草案)》,公開向全社會征集意見。草案明確規定,公辦幼兒園實行政府定價,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實行政府指導價,不得亂收費;對申請入園的幼兒進行考試或測查的,學前教育小學化的,最高將處3萬元罰款。
每六千到一萬人配設
一所6班以上幼兒園
草案規定,城鎮每六千至一萬常住人口的區域內,一般應當設置一所規模為6個班以上的幼兒園;農村每個鄉鎮至少設置一所標準化中心幼兒園。新建、改擴建城鎮住宅小區時,應根據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居住人口規模配套建設幼兒園。幼兒園布點不能滿足幼兒入園需求的區域,市、縣政府應當統籌中小學閑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資源,優先用于學前教育。國有企事業單位舉辦幼兒園,不得擅自停辦和撤銷。
全日制幼兒園
每天戶外活動2小時
草案規定,幼兒園應合理安排睡眠、進餐、盥洗等一日生活環節和室內外活動。全日制幼兒園戶外活動時間一般每天不得少于2小時,寄宿制幼兒園戶外活動時間一般每天不得少于3小時。此外,幼兒園應對教職工和幼兒進行安全教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幼兒園確需使用車輛集中接送幼兒的,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
合同制幼師工資
不低于公辦幼師
草案規定,已撥付的各級教育經費中,用于學前教育的比例不低于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克扣幼兒園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幼兒園攤派或者違法收取費用。
草案規定,幼兒園教職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并且每年復檢一次。幼兒園應依法與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足額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實行合同制的幼兒園教師工資待遇應不低于當地公辦幼兒園教師的工資待遇。幼兒園教師在進修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方面與中小學教師享有同等權利。
幼兒園應公布收費項目
接受家長監督
草案規定,幼兒園收費項目包括保育教育費和伙食費。提供住宿服務的,可以收取住宿費,此外幼兒園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實行政府定價,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幼兒園應當實收實支幼兒伙食費,并且每周公布食譜,按月公開賬目,不得從中盈利。幼兒園應公布收費依據、收費項目和標準,接受家長和公眾監督。
對申請入園幼兒進行測試
最高罰3萬
草案規定,對申請入園的幼兒進行考試或測查的;以超前教育和定向強化訓練為目的舉辦特色班、實驗班或教授小學教育內容、采取小學教育方式的;組織幼兒參加商業性活動或其他有損幼兒身心健康活動的;提供不符合衛生安全標準的食品、飲用水或未經家長、委托監護人同意給幼兒喂服藥品的;發生涉及幼兒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處置不當的;瞞報、遲報、漏報食物中毒、傳染病等突發事件的;違規聘用教職工或拖欠教職工工資等行為,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所得并處1000至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園許可證。
教職工虐待兒童的,品行不良、侮辱幼兒的,實行體罰或變相體罰的,索取、收受幼兒家長財物的,由所在幼兒園或學前教育機構、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解除勞動合同;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教師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