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2月11日訊(記者扈楓)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原副局長齊平景受賄、貪污一案由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并提起公訴,法院一審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記者今天從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了解到,檢察機關對此案的起訴書進行了全文公布。
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原副局長齊平景受賄、貪污一案由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并提起公訴,2014年12月15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淄博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和《公訴意見書》的意見全部予以采納,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齊平景認罪服判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淄檢公二刑訴〔2014〕6號
被告人齊平景,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10108195407175457,漢族,大學文化,河北省晉州市人,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原副局長,曾任中國國際圖書貿易總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北京國圖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長。戶籍地北京市海淀區車公莊西路35號院4號樓5門101號,住北京市豐臺區華源一里9號樓2401室(東戶)。2013年12月26日,因涉嫌受賄罪經本院決定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決定被逮捕。
被告人齊平景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交本院辦理,2014年8月9日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同年8月11日,本院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受賄罪
2000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齊平景在擔任中國國際圖書貿易總公司(后更名為中國國際圖書貿易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國圖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北京國圖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先后更名為北京國圖物流有限公司、北京金色四季置業有限公司、北京金色四季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圖物流公司)董事長,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以下簡稱中國外文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北京翰宏基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后更名為納帕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翰宏公司)、國圖物流公司總經理王鶴田(另案處理)、國圖公司計劃財務處原處長郭穎賢(另案處理)在注冊資金籌集、房產購置、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04.3889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01年至2012年,被告人齊平景在擔任國圖公司總經理、中國外文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翰宏公司董事長張宏、總裁李威(均另案處理)的請托,為該公司在注冊資金籌集、借款、借款擔保、國有股轉讓等方面提供幫助。2004年10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齊平景在其家中及通過銀行轉賬,先后4次收受張宏、李威給予的人民幣700萬元、價值7.8362萬元裝修材料及為其支付的購房款120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827.8362萬元。
2、2002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齊平景在擔任國圖公司總經理、國圖物流公司董事長、中國外文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國圖物流公司總經理王鶴田的請托,為該公司及其個人在借款擔保、房產購置、物業承接、加薪升職等方面提供幫助。2004年10月至2013年初,被告人齊平景在其家中、王鶴田辦公室等地,先后11次收受王鶴田給予的人民幣145萬元、價值2.4508萬元房屋鋼結構材料及為其支付的家電款9.1019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56.5527萬元。
3、2000年至2002年,被告人齊平景在擔任國圖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國圖公司計劃財務處原處長郭穎賢在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2002年10月,被告人齊平景在其辦公室收受郭穎賢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及物證照片:小產權房照片、電視機、洗衣機照片;2、書證:任職文件、會議紀要、借款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銀行查詢資料等;3、證人張宏、李威、王鶴田、郭穎賢等人證言;4、鑒定意見;5、被告人齊平景供述和辯解。
二、貪污罪
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齊平景利用擔任國圖物流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通過國圖物流公司總經理王鶴田,以向天津市萬力特建筑鋼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力特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名義,從國圖物流公司套取人民幣60萬元,非法占為已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合同書、萬力特公司相關記賬憑證、工程結算匯總表等;2、證人王鶴田、鄧少勇、葛平等人證言;3、被告人齊平景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平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04.3889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齊平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款人民幣60萬元,非法占為已有,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齊平景犯數罪,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