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2月15日訊(記者扈楓)山東省農業廳原副廳長單增德受賄案2014年7月17日由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今天,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公布了單增德案起訴書全文。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微博截圖
山東省濱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濱檢刑訴[2013]47號
被告人單增德,男,1961年7月4日出生,山東省萊州市人,身份證號碼(略),漢族,大學學歷,住山東省濟南市(略)。2002年12月任山東省萊蕪市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2006年12月任萊蕪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2011年12月任山東省農業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因涉嫌受賄罪,經本院決定于 2013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決定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單增德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本院于2013年3月24日立案偵查。同年8月29日偵查終結并移送審查起訴,次日本院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等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托的辯護人的意見,復核了主要證據,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案情重大、復雜,經本院檢察長批準,依法將案件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一次并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山東省萊蕪市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及山東省農業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自2003年 1月至2012年10月,先后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現金、銀行卡、購物卡、貴重物品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37.0472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常務副市長及山東省農業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的職務便利,為山東潤辰工貿有限公司在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手續、爭取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少交企業環境污染罰款、兌現稅收獎勵及為該公司董事長呂某的親友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自2003年1月至2012年中秋節前,先后10次收受呂某所送美元、銀行卡、現金、購物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31.8905萬元。
2、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山東省科力有限責任公司在承攬山東魯中鋼鐵物流有限公司魯中大廈、萊蕪市建委房地產交易中心與城建檔案綜合樓、萊蕪市中醫醫院病房樓等裝修工程招標中提供幫助,自2004年11月至2010年春天,先后3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于某所送現金,并要求于某為其免費裝修房屋,折合人民幣共計29.9875萬元。
3、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的職務便利,于2006年3月收受山東泰捷信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某所送帕薩特轎車一部,價值人民幣24.28萬元。在被告人單增德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后,于2008年為張某的公司在兌現稅收獎勵及評選萊蕪市行業最佳服務業企業等方面提供幫助。
4、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時任萊蕪市公安局張家洼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大隊長的劉某在職務晉升方面提供幫助,自2006年4、5月份至2009年春節后,先后11次收受劉某所送現金、購物卡,共計人民幣25萬元。
5、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萊蕪市衛生局干部調整及時任該局局長孟某的朋友郝某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自2006年夏天至2007年上半年,先后3次收受孟某所送現金14萬元。
6、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的職務便利,為時任萊蕪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的鄭某在個人職務晉升及子女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06年先后2次收受鄭某所送現金26萬元。
7、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時任萊蕪市委統戰部海外聯誼會主任李某的朋友劉某在購買鋼材、李某妻子的公司在鋼材采購招標及其子女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自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先后3次收受李某所送現金14萬元。
8、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萊蕪市宏強企業集團原董事長苗某的親屬職務晉升提供幫助,于2007年先后3次在其濟南家中收受苗某所送現金,共計20萬元。
9、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原萊蕪中舜置業有限公司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中標土地交付、擴充開發土地面積及緩繳城市建設配套費等方面提供幫助,自2007年中秋節至2008年端午節前,先后3次收受時任該公司經理的洪某所送現金130萬元。
10、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原萊蕪市軋鋼總廠線材廠在辦理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手續、爭取淘汰落后鋼鐵產能資金補助等方面提供幫助,自2008年中秋節前至2011年中秋節前,先后7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何某所送銀行卡,共計35萬元。
11、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山東省農業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的職務便利,為時任萊蕪市萊城區副區長、宣傳部部長等職務的張某在職務晉升、工作支持等方面提供幫助,自2008年春節前至2012年春節前,先后5次收受張某所送現金5萬元。
12、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個體業主韓某在承攬萊蕪濱河花苑小區景觀工程招標中提供幫助,于2009年初在其辦公室收受韓某所送現金5萬元。
13、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山東錦澳商貿有限公司在承攬山東雪野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園、萊蕪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綜合檢測中心空調安裝工程招標中提供幫助,自2009年3、4月份至2011年5、6月份先后3次收受或索要該公司經理郭某現金30萬元。
14、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山東普陽有限責任公司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及該公司董事長劉某親戚陳某的兒子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自2008年8、9月份至2010年6、7月份,先后5次收受劉某所送現金21萬元。
15、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山東魯中鋼鐵物流有限公司在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10年春節前收受該公司經理吳某所送紅木床及衣柜,價值人民幣19萬元。
16、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山東中興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項目爭取為山東省重點項目方面提供幫助,于2010年春節前在該公司收受其經理朱某所送金條2根,共計200克,價值人民幣5.035萬元。
17、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萊蕪市垂陽鐵礦有限公司在減少鐵路專線壓礦損失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10年2月和7月,先后2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劉某所送金條4根,共計800克,價值人民幣20.8542萬元。
18、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個體業主呂某在承攬萊蕪市萊城區香山水庫除險加固工程、萊蕪市開發區供熱管網工程招標中提供幫助,于2010年3月份和6、7月份,先后2次收受呂某所送現金40萬元。
19、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山東馨百商貿有限公司在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10年上半年在其濟南家中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石某所送現金3萬元。
20、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萊蕪金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購買和辦理萊蕪市糧食局所屬土地的使用權手續等方面提供幫助,自2010年6、7月份至2011年中秋節前,先后5次收受該公司經理魏某所送銀行卡,共計74萬元。
21、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萊蕪市糧食局在新糧庫建設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10年10月和2011年12月,先后2次收受或索要時任該局局長張某現金、購物卡,共計人民幣3萬元。
22、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萊蕪市萊城區雪野鎮冬暖村支部書記王某在承攬萊城區土地綜合整治工程招標中提供幫助,于2011年10月份在雪野鎮一酒店收受王某所送現金10萬元。
23、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山東昌瑞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方面提供幫助,于2011年12月份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朱某所送現金50萬元。
24、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山東省農業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的職務便利,為山東康福德實業有限公司在評選全省農業化龍頭企業方面提供幫助,于2012年10月份收受時任萊蕪市商務局局長李某代該公司董事長吳某所送山東一卡通1萬元。
被告人單增德在接受山東省紀委調查期間,主動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檢舉他人犯罪,查證屬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家具、車輛等物證及照片;2、任職證明、銀行憑證等書證;3、家具價值、筆跡等鑒定意見;4、呂某、魏某等證人證言;5、被告人單增德的供述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單增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37.0472 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單增德有立功表現,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 察 員:劉德力
檢 察 員:崔春燕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