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濟南2月24日訊(記者 高擴)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日前正式公布。 其中提到,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留出10年過渡期, 其間退休將確保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據了解, 國務院層面的改革意見發布后, 山東是全國范圍內首個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省份。
●改革適用于哪些人?
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山東明確,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 適用于我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值得注意的是,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將繼續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放并調整相關待遇。 此外, 編制外人員目前大都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 將繼續推動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養老保險權益。
●養老保險基金咋籌?
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根據改革方案,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我省規定: 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 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個人繳費工資超過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和低于60%的, 分別按300%和60%確定。 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統一計息。在繳費基數方面, 我省根據國家政策精神進行了規范和細化, 凡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工資、 津貼補貼、績效工資等項目,均納入繳費工資基數。 精神文明獎等只適用于部分單位工作人員的項目, 不納入繳費工資基數。
我省規定,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 不得提前支取, 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 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另外, 為了避免機關事業單位 “吃” 企業養老保險結存基金, 我省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 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 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專款專用。 ”
● “中人” 如何過渡?
自改革之日起設10年過渡期。改革后的養老金待遇, 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焦點為了實現增量改革, 實現平穩過渡,山東的改革方案堅持了 “老人老辦法、 新人新辦法、 中人逐步過渡辦法” 的原則。改革前已經退休的 “老人” , 原待遇不變,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 其中, 符合規定的待遇項目, 經審核確認后, 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其他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改革后參加工作的 “新人” , 退休時執行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 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 “多繳多得” , 繳費越多, 待遇水平越高。
改革前參加工作、 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 是此次改革的難點。 我省規定, 將改革前的工作年限確定為 “視同繳費年限” ,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 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 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定比例的過渡性養老金。
我省規定, 為更好保持 “中人” 待遇平穩過渡, 自改革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 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老辦法的, 按老辦法補齊; 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老辦法的, 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
●去了新單位咋辦?
轉移前后繳費年限連續計算。此次改革也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流動時,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作出了規定。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
工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實行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兩者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是一致的。這有利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企業職工之間的有序流動。一是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 (指設區的市, 含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 只轉接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二是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轉移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 在轉接養老保險關系時, 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按規定轉移部分基金。據了解, 無論哪種轉移, 轉移前后的繳費年限 (含視同繳費年限) 都連續計算,參保人員的利益不會因轉移而受損。這就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人員正常流動, 打開了 “通道” 。
●職業年金咋建?
單位和個人按工資比例繳。我省改革方案還明確了, 要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 下一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還將會同有關部門, 制定我省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上世紀90年代, 我國就提出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這種多層次的體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 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在實踐中,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以企業年金的形式存在和發展。
這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一大特點是, 為改革范圍內的所有工作人員 (不包括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的資金來源由兩部分構成,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 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這兩部分資金構成的職業年金基金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 工作人員退休時, 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名詞解釋
養老保障“雙軌制”
上世紀90年代以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實行大體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費由單位負責,標準按退休前工資水平的一定比例確定。隨著國有企業改變統收統支體制,逐漸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企業率先實行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而機關事業單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制度,形成了養老保障的“雙軌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如一些基層事業單位退休費不堪重負,無法保證及時足額支付,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養老保險跨地區關系轉移接續困難,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養老待遇差距過大等,因此要求實現養老制度公平的呼聲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