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民王女士在濟南金尚裝飾工作人員的引導下,在“活動的最后一天”與金尚裝飾簽訂了一份裝修協議。事后,王女士稱促銷仍在進行。
在向裝修公司提出退款請求之后,王女士得到的答復卻是:“退款可以,不過要交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齊魯網濟南4月7日訊(記者 張雯婷) 不少消費者都有過這樣的消費經歷:對于一件商品,本來還拿不定主意要不要買,這時店員說促銷臨近截止,下次再買就不是這個價錢了。作為消費者,在這種情況下,你會不會動搖?日前,濟南的王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
濟南金尚裝飾涉嫌虛假宣傳
市民“活動最后一天”簽協議后悔
3月27日,面臨房屋裝修問題的王女士無意中遇到了一次“千載難逢的好機會”,在濟南金尚裝飾工作人員的引導下,王女士與金尚裝飾簽訂了一份裝修協議。
談起這次消費經歷,王女士至今還是很無奈:“當天,金尚公司的工作人員說27號是活動最后一天,還給我算了算裝修費用,8萬多的裝修費收2萬9千多塊錢,我一想還是很合算的,于是便簽了合約協議。”
可是讓王女士氣憤的是,到了28號,位于二環東路的濟南金尚裝飾公司還在進行所謂“促銷”,“我發現并不像他們宣傳的那樣,活動還在進行,我打電話給金尚公司,公司也沒人接我電話。”
這下,王女士覺得自己上了當,她翻出“相約3·15品質至‘尚’大型活動”的宣傳單,上面明確標注著活動時間是“2015年3月9日-2015年3月27日”。記者就此向金尚的工作人員證實,得到的答復是,公司確實有這一促銷活動,截止日期正是3月27日。至于27日之后是否還存在促銷的事實,這名工作人員表示“不太清楚”。
久久等不到裝修公司的回復,更讓王女士對金尚的服務態度產生了懷疑。于是,再一次與金尚的工作人員取得聯系之后,王女士提出了退款請求。
消費者欲退裝修款
被要求繳20%違約金
讓王女士不敢置信的是,自己在向裝修公司提出退款請求之后,得到的答復卻是:“退款可以,不過要交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那么,當時的裝修協議中有關于違約金的條款嗎?王女士向記者出示了當時簽署的名為“家庭居室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的預約協議書,記者看到,協約并未對“20%違約金”進行明文規定。
王女士又出示了當時的宣傳冊與裝材料的包裝袋,上面明確標注著“金尚裝飾四大鄭重承諾”,首當其沖就是“三天無理由退定金”這一條款。
既然標注了無理由退定金,協議中也無20%違約金的明確說明,王女士是不是就能拿回自己的錢呢?記者電話聯系了金尚工作人員,得到的答復是:王女士27號交的錢“不是定金而是裝修首付金”,20%的違約金簽約時有口頭說明。
這樣的解釋令王女士哭笑不得,“口頭說的違約金作數的話,虛假宣傳的事情怎么解釋?明明是裝修公司虛假宣傳在先,為什么經濟損失反而要消費者來背?”
僵局:能換不能退
消費者數次交涉未果
見王女士執意要退款,金尚方面負責王女士裝修服務的一名設計師主動提出“免設計費”,并表示愿意換用質量更有保證的地板板材,希望能夠盡快給王女士的新房進行裝修。
對于這一提議,王女士表示自己要慎重考慮。“27號簽的協議,31日這天說好的金尚老總回來,和我的家人討論這件事,我們都走到半路了又被告知金尚老總不在,白跑一趟。”此后,記者嘗試通過設計師聯系公司高層的請求遭拒,反復撥打客服電話要求與高層取得聯系,都被工作人員回復“不清楚情況”,未能得到公司高層回應。
王女士認為,真正讓自己擔心的是金尚裝飾公司的服務態度問題。“我們花錢找裝修公司,不就是為了省心么,現在不光沒省心,反而讓人糟心了。”
之后記者數次致電金尚的這名杜姓設計師,被告知“忙,有客戶在”匆匆掛斷電話,不過,他也解釋了當時公司不接王女士電話的原因,稱沒有保存王女士的電話號碼,助理人員不知道是客戶來電,才造成暫時“失聯”。
消協:消費者注意存留證據
工商:證據屬實可上門查處
記者就此事向消協進行咨詢,得到的建議是:王女士應該注意保留證據,并根據既有證據向包括消協在內的有關部門進行反映,也可以聯系裝修行業協會,促成事件的解決。
“一般消費者在簽協議的時候,都不會注意保存(證據),一旦后期出現消費糾紛,雙方往往就一些細節不能達成一致。”
記者電話聯系市建委裝飾辦,工作時間辦公電話無人接聽。之后,記者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發現,濟南金尚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為2012年08月15日,注冊資本為300萬元人民幣,登記機關為濟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歷城區分局。
于是,記者又向歷城分局進行咨詢,得到的答復是,如果消費者證據屬實,那么裝修公司一方就涉嫌欺詐,工商部門可按相關法規對其進行上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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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新規為消費者維權再添“武器”
3月15日起,《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正式施行。工商部門解釋,《辦法》共二十二條,從保障商品和服務質量、產品信息不得虛假、確保消費者知情權、懲治霸王條款和拒絕無理由退貨等多個方面細化原消法條文,全方位規范建立處罰機制,為消費維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據。
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等。
另外,第八條明確說明,對于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并超過十五日的,可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