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原副市長王國群受賄案庭審現場
齊魯網4月9日訊(記者 扈楓 通訊員 趙洪森范曉)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消息,4月9日,由聊城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提起公訴的煙臺市原副市長王國群受賄案在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九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
旁聽席上,聊城當地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代表、部分檢察人員,以及媒體記者和被告人親屬等共計20余人早早等候在這里。
8時50分,三名公訴人精神抖擻、神情莊嚴地走上法庭,他們分別是聊城市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畢吉林,檢察員李潤凱、張偉。
參與該案的公訴人
畢吉林,男,35歲,2007月2月通過遴選進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工作,一直從事公訴工作。2006年獲日照市人民檢察院三等功,2009年、2013年、2014年被省檢察院嘉獎。
李潤凱,男,31歲,現任聊城市檢察院公訴一處檢察員。2012年、2014年度被本院記三等功兩次,2013年被聊城市委記三等功一次。
張偉,女,33歲,2010年考入聊城市人民檢察院,一直從事公訴工作。2014年被省反假貨幣聯席工作辦公室評為“全省反假貨幣先進個人”。
8時53分,隨著主審法官一聲清脆的法槌響,庭審正式開始。被告人王國群被兩名法警帶上法庭,他頭發花白,身著運動休閑裝,神情黯然。
公訴人畢吉林起身宣讀起訴書
19筆犯罪事實受賄438萬余元
9時整,法庭調查正式開始,公訴人畢吉林起身宣讀起訴書。“被告人王國群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隨著公訴人洪亮的聲音在法庭回蕩,王國群的受賄事實也逐漸掀開神秘的面紗,呈現在世人面前。
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1996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王國群在擔任原海陽縣縣長、海陽市市長、海陽市市委書記、煙臺市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市政府特邀咨詢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項目規劃審定、建設工程規劃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征地補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19個單位和個人送予的現金、銀行卡、購物卡以及房產置換差價等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438.31822萬元。
筆者注意到,起訴書的19項指控,均發生在王國群與商人之間,其中涉及工程承攬、土地、規劃、房地產項目的就有15項。
庭審現場
質證、辯論主要圍繞4項指控展開
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環節,控辯雙方重點圍繞起訴書中的4筆犯罪事實展開質證和辯論。
王國群對起訴書指控的大部分事實供認不諱,對其收受煙臺某塑鋼公司總經理于某、某裝飾公司股東吳某、某置業公司總經理隋某、某五金公司董事長馬某錢財及自首問題上提出了辯解。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后,王國群沒有為自己進行辯護,辯護人發表了5條辯護意見。認為王國群收受行賄人于某、吳某、隋某、馬某錢財證據不足,沒有形成完整鏈條;認為王國群逢年過節期間收受的現金、購物卡不應認定為受賄;認為王國群具有自首、全部退贓、認罪態度好等情節。
公訴人結合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逐一進行了針鋒相對、充分而有力的質證和答辯。在公訴意見中,公訴人總結了該案的三個特點,一是王國群利用職權聚斂錢財,受賄次數多、時間長、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從2000年到2014年的15年間,受賄次數多達90余次。特別是其擔任煙臺市副市長之后,2006年春節至2009年10月三年多的時間,受賄數額就高達290多萬元。二是王國群受賄犯罪手段多樣化、隱蔽性強。相當一部分是請托人利用逢年過節,兒子結婚,打著節日看望領導、走訪慰問的名義進行。除了直接收受財物,還以高價賣車、房屋置換等形式收取賄賂,并且還以委托理財等名義予以掩飾,犯罪手段更加多樣,更加隱蔽。三是王國群為部分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王國群卻利用分管煙臺市城建的職務便利,多次為行賄人謀取在工程建設方面的不正當利益。商人們因為有王國群的關照,承攬了大量工程,在獲得巨額利益后,向王國群奉上巨額賄賂。王國群的犯罪行為,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影響惡劣。
公訴人在提交大量證據、進行質證和答辯的同時,客觀公正地保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認為被告人具有坦白、全部退贓、認罪悔罪等從輕量刑情節。
王國群淚灑法庭
最后陳述階段王國群淚灑法庭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階段,王國群首先對檢察機關依法文明辦案、充分保障其訴訟權利表示感謝,并結合自己的犯罪原因和成長經歷做了深刻的懺悔,陳述過程中多次失聲痛哭,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在這莊嚴的法庭上,感謝檢察官的公正、文明辦案,幫我澄清了模糊認識。我出生在海島上,家里世代打漁為生。之所以走到今天,主要是主觀上放松了對自己的改造,臨近退休時觸犯了黨紀國法,追求物質享受……如今我被永遠釘在貪官的恥辱柱上,連累了家庭兒女。”說到這里,王國群幾乎泣不成聲,旁聽席上,王國群的家人也已是淚流滿面。
12時38分,庭審結束,審判長宣布擇日宣判。
整個庭審過程中,出庭公訴人用語文明規范,訊問針對性強,舉證充分,答辯有力,沉著穩定,舉止得當,較好地控制了庭審的節奏,展現了公訴人的良好素質和業務水平,圓滿完成了庭審任務,得到了旁聽人員的一致好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