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于3月1日實施的修改后《上海市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旅游條例)首次明確,旅游突發事件實行屬地化管理,上海要建立市、區縣、主要景區(點)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三級旅游管理體制。昨日下午,上海市召開修改后的《上海市旅游條例》宣貫大會。此次旅游條例修改體現了多個方面要求,特別增加保障特殊群體旅游者享受便利和優惠的內容,細化旅行社安排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的條件等。
滬建三級旅游管理體制
根據《上海市旅游條例》的第19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該加強對旅游安全工作的領導,將旅游安全作為突發事件檢測和評估的重要內容,建立旅游安全聯動機制,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旅游突發事件。”該條同時規定,公安、消防、衛生計生、食藥監、旅游等依法負有審批、處罰等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旅游安全監督管理,逢重大節慶、賽事、會展等活動進行重點安全檢查。
“上海將建立市、區縣、主要景區(點)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三級旅游管理體制,強調旅游突發事件的屬地化管理,明確負有審批、處罰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的旅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表示,這是此次修改后的旅游條例的一大亮點。
購物項目不得影響團隊
對于旅游購物,本次修改的旅游條例在規定旅行社等旅游組織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強制購物”等前提下,對于經游客同意的購物安排又做了細化規定,并規定另行付費項目的條件。
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旅行社經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應旅游者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合同,并遵守下列規范:
不得影響同一團隊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具體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經營場所應當同時面向其他社會公眾開放;事先向旅游者明示具體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基本信息及可能存在的消費風險。
保障特殊群體旅游者
旅游條例,特別增加了保障特殊群體旅游者享受便利和優惠的內容,細化旅行社安排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的條件,促進和規范郵輪旅游、網絡旅游等新興旅游業態發展,確立農家旅游促進發展、適度監管的原則。
旅游條例第40條是新增加內容,明確“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軍人、全日制學校學生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旅游經營者明示享受優惠的條件和其他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