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3月5日消息:汽修店學徒王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雇主陳某的轎車與行人馮某發生碰撞,致人受傷。日前,浦東新區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馮某交強險11330元;超出部分,由王某和陳某按份賠償5萬余元。
去年8月23日,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王某,在上班時間駕駛陳某所有的小型轎車外出。王某說,陳某把車鑰匙交給自己,要求采購汽車配件。當車行駛至康橋鎮康沈路某處,不料撞上馮某。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后,王某墊付馮某醫療費8000元,陳某給付馮某1萬元。
之后,馮某向浦東新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陳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王某使用發生交通事故,故超出保險范圍部分由王某、陳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賠償醫療費等6萬余元,傷殘賠償金等待鑒定后另作主張。
法院認為,本案中王某與陳某并不構成共同侵權,也無其他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因素,而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及原因與損害后果的關系承擔按份責任。至于王某辯稱,其系從事職務行為時發生交通事故,因陳某予以否認,王某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故法院不予認可。綜上,對馮某的合理經濟損失,法院確認先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王某擔責60%,陳某擔責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