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被困電梯報警后,維保單位需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完成救援。《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上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將于4月1日起施行。
據市政府法制辦介紹,目前全市在用電梯已達18萬臺,年平均增長率為10%,電梯數量位居全球城市第一。如果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實,很容易形成運行風險,一旦發生事故,直接損害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因此必須切實加強監督管理。
即將施行的《辦法》對老舊電梯的安全和保養做了特別規定: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做好警戒工作,控制電梯操作區域,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組織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電梯經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繼續使用。需停止電梯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公告電梯停止運行的原因和修復所需時間。
《辦法》對違章違法行為做出了規定:應急救援電話未能24小時有效應答,或者在乘客被困報警后未能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完成救援解困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還規定,在上海安裝使用的乘客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物業服務企業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物業服務費中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應當單獨立賬,每半年公布1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支出情況。
《辦法》強調,對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嚴重失實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機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