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4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張忠玉在昨天的新聞發布會上透露,部分小區電梯更新改造費用不到位,已經成為電梯安全管理遇到的突出問題,為此,即將實施的《辦法》明確規定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運行、修理、更新等費用,并對資金籌集作了規定。
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本市電梯數量高速增長。目前,全市在用電梯已達19.3萬臺,年平均增長率為12%,電梯數量位居全球城市第一。因此,與2004年出臺的《上海市電梯安全監察辦法》相比,《辦法》更突出對老舊電梯的安全管理。
張忠玉在會上介紹說,部分小區電梯更新改造費用不到位,導致一些電梯“帶病運行”。特別是一些老式小區,電梯問題不斷暴露,在電梯需要大修、更新時,遇到不少阻力。比如,樓下、樓上業主對要不要大修、是否更換意見不一致,還有的業主認為電梯是公共部分,應該由是政府部門來承擔維修更新費用。此次《辦法》明確,電梯所有權人應承擔電梯運行、修理、更新等費用,并對資金籌集作出規定(詳細情況見“《辦法》摘要”)。
發布會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朱明還介紹稱,上海有15年以上的老舊電梯5300多臺,上海已經對其中2000多臺進行了安全評估,并及時更新改造。接下來,市政府將用2年時間對剩下2588臺進行全面實行安全評估,到底是要修理還是更新。朱明還介紹說,老舊電梯維護周期,常規每15天維保一次,《辦法》要求相關單位對公共場所特別是軌道交通的等場所每天使用的大客流的電梯,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保證部分電梯日常運行安全。
此外,今年3月初,環林東路一小區一名56歲女子死于居民樓的電梯內,被發現時她躺在電梯轎廂內,頭部被卡在轎廂和門之間。對于此次事故,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朱明在發布會上表示,初步調查認為,該部電梯存在維保不到位的情況,也不排除乘用人在電梯發生事故后有不當行為。
●《辦法》摘要
制造單位應召回缺陷電梯
一是要求制造單位出廠時載明電梯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二是要求制造單位明確電梯的質量保證期;三是要求制造單位對電梯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發現電梯存在缺陷的,應當主動召回。
電梯應配備遠程監測裝置
電梯遠程監測系統能實時采集電梯運行數據,并通過網絡實現數據傳送,有助于及時發現和排除故障,但維持運行需要一定的費用。為此,《辦法》規定制造單位應當在出廠時配備遠程監測裝置。但在使用環節,考慮到維護保養單位的規模和能力存在差異,經平衡各方意見,規定鼓勵維護保養單位通過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進行監測。
電梯維修費等由業主承擔
業主是建筑物附屬電梯的所有權人,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使用管理單位。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所需的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物業服務費中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應當單獨立賬。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1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支出情況。
無約定按房屋面積出資
住宅小區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
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協助組織相關業主籌集落實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