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修改】
《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建議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所得稅應減征、免征和退還。
另外增加一款:納稅人因為戶籍原因而在納稅地得不到與戶籍納稅人同等權利的,可以申請所得稅的減征、免征和退還。
【理由】
(1)“退稅”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外地戶籍人口在納稅地納稅,所盡的納稅義務與本地戶籍人口一樣。如果外地戶籍人口在享受權利時遇到很多限制,有違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2)“退稅”有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擁有“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如果外地戶籍人口,不能享有同本地戶籍人口同樣的權利,則外地戶籍納稅人可以據此條款申請退稅。
(3)“退稅”有可操作性。申請退稅的額度,以在享受權利的過程中,因戶籍原因而增加的支出或減少的收入為標準。如:地方政府只給戶籍人口發放100元禮品時,外地戶籍納稅人可據此申請退還100元的稅款。
來源:新京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