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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聲音
資料圖片:2009年10月20日,“社區(qū)兒女”把鮮花送給“母親”。新華社記者劉軍喜攝
新華網(wǎng)評:在全社會形成共識,將為人子女的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加強愛護老人的氛圍方是該法案的最大意義。
《京華時報》評論:貴在倡導,無須有可操作性。法律除強制懲罰外,還有指導教育的作用。草案規(guī)定贍養(yǎng)人應經(jīng)常看望老人,主要意圖是在家庭中確立子女的孝道責任,在社會上樹立關懷老年人精神權益的意識。它并非剛性的強制性要求,而是一種軟性的指引性規(guī)范,重心不在懲罰而在引導教育。
《北京晨報》評論:法律是嚴肅的,有了法就得嚴肅執(zhí)行。而“常回家看看”是一種感情,是一種孝敬的良知,怎么去判定?即使打贏了官司又有何用?各自顯得更為尷尬,恐怕是贏了官司,更輸了親情。
《廣州日報》評論: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寫進法律并不會影響法律的權威性。最大問題是法律所宣示和倡導的這種價值取向,如何變成人們的自覺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