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對《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后,制定了新《辦法》,并于近日頒布實施。
新《辦法》中,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及高溫天氣作業等概念被明確界定。其中,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繼2010年因工中暑被納入職業病目錄后,此次頒布的《辦法》再次強調將因工中暑納入工傷。《辦法》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辦法》同時強調,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新《辦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除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辦法》提出,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依據新《辦法》,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新《辦法》特別強調,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鄧京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