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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發(fā)展未達到目標
《評估》指出,《條例》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等規(guī)定旨在促進學前教育的均衡發(fā)展,促進適齡兒童平等地接受學前教育。但在實施的過程中并未達到目的。
除了城區(qū)和遠郊區(qū)縣幼兒園在空間布局、辦園條件、教育質量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外,不同性質的幼兒園之間差距也較為明顯。《評估》指出,學前教育發(fā)展的不均衡,意味著適齡兒童難以平等地享受學前教育資源——城區(qū)兒童往往比郊區(qū)兒童受到更好的學前教育,本地兒童往往比外來兒童受到更好的學前教育,正常兒童往往比殘疾兒童受到更好的學前教育,來自經濟條件較好家庭的兒童往往比來自經濟條例較差家庭的兒童受到更好的學前教育。
學前教育種類多樣化
在學前教育的內容上,《評估》指出,實踐中一些幼兒園沒有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而是著重于知識傳授,學前教育小學化、成人化現(xiàn)象突出。小學化的課程、教材進入到幼兒園中大班、各種名義的興趣班,剝奪了孩子游戲的權利;課程與教材種類繁多,教育名目多樣化,如雙語、藝術、奧數(shù)、國學等層出不窮地充斥著幼兒園課程,特別是民辦幼兒園的課程。對這種有違幼兒教育基本規(guī)律的現(xiàn)象,相關行政機關應進一步加強監(jiān)督和指導。(記者張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