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幼兒游泳缺乏標準監管難
專家認為,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嬰幼兒對游泳時的衛生要求比較高,水溫、室溫、水質都有極其嚴格的要求,比如濕度要保持在50%到60%,泳池的水溫保持在38攝氏度左右,室溫保持在26攝氏度。如果達不到相關標準,兒童游泳館內容易滋生霉菌,孩子感染后,有可能引發全身性疾病。
據了解,目前我國對游泳場所的管理條例只有2007年衛生部和國家體育總局聯合印發的《游泳場所衛生規范》,并沒有針對嬰幼兒游泳館的場地和游泳池規格、水溫控制、水質監測、池水更換等專門的規定和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市場上嬰幼兒游泳場館的運作只能靠經營者的自律。
為加強嬰幼兒游泳場所的衛生監管,保障嬰幼兒的身體健康,山東省已率先制定并發布了《山東省嬰幼兒游泳場所衛生規范(試行)》,從嬰幼兒游泳場所面積、內外環境、水質、空氣質量、從業人員管理等方面詳細規定了嬰幼兒游泳場所的衛生要求。
但濟南市衛生監督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撐,他們目前只能對嬰幼兒游泳場所加強指導、監督,并不能對違反《山東省嬰幼兒游泳場所衛生規范(試行)》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游泳館依法進行處罰。
面對嬰幼兒游泳館存在的亂象,許多嬰幼兒家長呼吁,應盡快建立嬰幼兒游泳市場準入制、內部管理機制及規范標準等,并加大對現有嬰幼兒游泳館的監管力度,消除這一市場衛生安全隱患,在監管的同時也保護此新興行業向更好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