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說明:2012年,取保候審期間,倪海清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記者 郭芳I攝
浙江金華治癌假藥案追蹤
假藥,洗不掉的原罪
4月8日,在經歷了漫長的煎熬之后,倪海清等來了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倪海清因生產、銷售假藥罪一審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對于倪海清和他的辯護律師黃振興而言,這是一個意外的從重量刑結果。
在此之前,倪海清因患腎癌晚期,被取保候審。因認定其腎癌已轉為良性,符合收監條件,一審宣判當天,法院變更了對倪海清的強制措施,執行逮捕。
“這是一個悖論。法院此舉等于證明了倪海清的中草藥片劑不僅無害且有效地治療了自己的癌癥,但同時又認定倪海清的中草藥片劑是假藥,一審判決其生產、銷售假藥罪成立。這本身就自相矛盾。” 黃振興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激動地說。
當然,黃振興忽略了一個前提,倪海清的中草藥片劑并未經法定審批,這在法律上被定義為假藥。由此可見,一審的定罪并無不當。
在倪海清假藥案中,檢察院的指控始終未能提供因此藥直接或間接造成危害后果的病例。反而有不少癌癥病人要求出庭證明該假藥有療效。
一種行為,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危害社會的后果,相反,卻有證據證明它可能有益于社會,這種行為是否應受刑罰?這正是該案橫亙于法律與療效之間的困惑。
事實上,法院對此案的判決也是經歷了很長時間。自2012年5月24日、30日兩次開庭完畢之后遲遲沒有判決,直至2013年4月8日,歷時近一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