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局——這次告了民政局,才算離成婚
轉眼間,5年過去了。小張奔波在法院和民政局之間,心力交瘁。他決定尋找司法援助。
一位民間法律工作者厲學元告訴他,因外地妻子使用假身份證結婚登記而離不了婚的“丈夫”,僅他知道的,就還有三起,“他們中,結婚時間最長的有17年,不少人還育有子女了。”
今年6月份,小張和其他三個“丈夫”一起向臨海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次,他們告的是民政局——他們認為民政部門存在審核不嚴等過失,要求民政部門撤銷對他們的婚姻登記。
法院向民政局發出了傳票。通過協商,民政部門撤銷了這四起婚姻登記,解決了因假身份證登記而導致離不成婚的問題。
前日,包括張先生在內的四名原告向法院作了撤訴處理。
(臨海市法律工作者厲學元解釋: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只要具體行政過程中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如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等,都可以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在這個案子里,因為女方的資料都是假的,這就屬于主要證據不足的情況,可以撤銷當時的登記行為。)(本報通訊員羅潔 本報駐臺州記者 陳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