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說法
“撤銷父母監護人資格”難落實
律師佟麗華在其發表的博文《女童被餓死拷問當前兒童保護法律制度》中的解讀,應該是以更為專業的法律眼光揭示了“兒童保護立法的嚴重滯后”:“關于監護制度的主要條款是1987年制定的民法通則,該法規定父母死亡或失去監護能力、也沒有其他人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由父母所在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表面看來兜底單位很多,但其實我們都知道,當前不論公私營單位、還是村委會或居委會都難以擔負養孩子的責任。我們不僅缺乏強制報告制度,即使發現了父母在虐待孩子或者不愿擔負撫養責任,如果沒有造成死傷等嚴重后果,司法機關和政府也缺乏有效介入。雖然二十多年以前我們的法律就規定了可以撤銷父母監護人資格,但遺憾的是盡管類似悲劇總在發生,但司法實踐中幾乎沒有發生類似案件,沒有人愿意提起訴訟、法院不敢受理案件、更不敢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因為沒有單位或個人愿意繼續擔負監護職責。”
可借鑒香港“長期寄養家庭”模式
兩幼女家中死亡,并非偶然。在中國,大量服刑人員和吸毒人員的子女,生存境況一直堪憂,這些孩子或沒有受到良好的照護,或受到監護人的虐待。
“吸毒人員子女除缺少關愛外,監護缺失是主要問題。”江蘇諾法律師事務所律師耿延表示,監護包括了“養育”的含義,整個“養育”過程不僅僅是生理喂養,還涉及心理以及如何促使其避免成長危機等問題。所以,當吸毒人員不能履行監護義務時,要對其監護權利加以限制或撤銷,以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存發展。
一些法律專家就此建議,對吸毒人員子女,社區、民政、公安等部門要承擔社會責任,對于不適合做監護人的父母,可積極尋找其他監護人,或者通過向法院提出申請,由單位、社區等部門來作為監護人。
不過,雖然變更監護人在法律上沒有障礙,卻在現實操作中存在困難。究竟誰來照顧孩子,怎么照顧,如何讓他們融入社會?這都是現實問題。復旦大學社會科學基礎部副教授邵曉瑩認為,可借鑒香港“長期寄養家庭”模式,從出生到18歲,由寄養家庭為未成年人提供家庭照顧,直到他們能夠與原來的家庭團聚或入住原來的家庭。“相關費用可考慮政府買單,不僅包括寄養孩子的生活需要,還要給予寄養孩子家庭一定的津貼。”她說。
部門表態
20城市擬試點
未成年人社會保護
按民政部部署,未成年人保護將形成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保護聯動銜接機制。針對近期未成年人被侵害事件頻發,民政部正在部署在北京、石家莊、大連、長春、桂林等20個城市探索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
6月25日,民政部副部長竇玉沛在廣西桂林表示,當家庭監護出現問題時,政府力量和社會力量如何及時有效介入,已成為當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領域需要研究的重點內容,也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必然選擇。
按民政部的設想和部署,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中,要形成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保護的聯動銜接機制,建立監測、預防、發現、報告和干預機制。下一步,20個試點城市的民政部門,要在現有救助保護服務網絡的基礎上,開展困境未成年人摸底調查工作;統籌整合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等力量和資源,逐步形成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網絡。
竇玉沛稱,根據試點經驗,民政部將逐步形成完備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政策法規和標準體系,推動形成長效機制。